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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细则发布 三类“特殊车辆”税款分别计算
      来源:新闻晨报   2007年09月18日 09时1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车船税”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国税总局昨天(9月17日)发布了车船税的实施细则,特别对于1年内报废、欠缴税款、须缴滞纳金这三类车辆的缴纳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首先,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而对于欠缴车船税的车辆,则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

  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此外,对于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滞纳天数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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