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的《南方周末》“自由谈”栏目中刊登了海南大学法学院王琳教授的一篇文章《统一司法考试制度需要保卫》,读罢令人深思。笔者十分赞赏王教授的观点,由于律师法的修订在律师界一直备受关注,笔者也时刻注意这方面的立法信息。但是诸多令人意想不到的修法信息还是冲击着我们固有的思维。
前一段时间律师法的修订呼声极高,有关部门声称新法案的通过将会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产生积极作用,舆论也一度紧跟,律协的有关业务委员会也显得心潮澎湃,疾呼赶快应将律师侦查讯问在场权和不受限制的会见权两项事涉律师权利结构大厦中的“承重墙”填补进去。未料,修订草案甫一出台,果然令人“刮目相待”。其核心制度有两项:一是有条件的律师执业豁免权制度;二是新设“特许律师制度”。由于第一项制度基本是一纸空文式的废案,讨论与否无关大局。最为袭人(注意:并不是“吸”)眼球的当然是立法智商(可简称“法商”)极高的“特许律师制”了。
不料,又一个“未料”出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不仅未取消“特许律师制”,反而在有的条件上甚至比司法部的草案更低。为了言之有据,不至于使人感觉笔者是在无端指摘,我们不妨将两项条款作一比较性解析。司法部的草案规定:“曾经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准许律师执业”;人大审议后的法案是:“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的人员,或者从事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经申请…可准许律师执业”。由于我们目前尚未看到相应的立法说明,故只能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解读这些不同立法语言中所体现出来的差异。
第一,在从事法律教研工作的“时段”条件中,人大常委会二读案的要求显然高于草案的要求。后者只要求“曾经”从事,可见是“过去时”,当然其中还隐含着“正在进行时”;人大版的法案中去掉了“曾经”,可见只能是“现在进行时”。如按司法部草案的条件,但凡在我国的任何一个设置有法律教育或研究的高校和机构中均能找出大量的有此“曾经”的人。无论是其现在或退休,或辞职,或转行,或高就等情形,只要具备“曾经”的条件即有了基本的申请特许的基础。
第二,在专业水平条件上,原草案的要求是“高级职称”,而人大二读法案只是“较高的专业水平”。显然,人大法案的条件比起原草案而言,简直就是“软法”中的“软条款”。令人疑惑的是:什么是“较高的”?谁来认定其已达“较高的”程度?虽然我国的职称制度因“含水量”较高而屡遭诟病,但毕竟还有一定的“硬杠杠”,在申请特许律师时还算是个“硬件”。但人大版的法案中的“较高”恐怕就只能是见仁见智了。至于司法部草案中的“同等”专业水平则与人大的“较高”条件在性质上只能是半斤八两了。
第三,在从业年限的条件上,人大法案要求是“二十年”,而草案则无任何要求;至于人大的法案把主体范围除了从事法律教研外又扩展至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方面,则比起司法部的草案来似乎更有点象“高校扩招”的意思了。
修订案虽尚未通过,但可以预见,将其放置于全社会各行业中讨论,支持的和反对的必然均人数众多,理由也似乎都振振有词。比如此次有关立法官员在解释“特许律师制”时显然也是理直气壮:因为我国的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领域缺少尖端的专业性律师,如此制度安排可促进法学教育和研究与法学实践有机的结合。瞧瞧!理由不可谓不充分,用心不可谓不良苦。
纵如此,我们还是不妨借用鲁迅先生的一句话先垫个底:我向来是不惮于用最坏的恶意来揣测中国人的。如果“特许律师制度”成法,真可谓几家欢乐几家愁。
首先,拍额欢庆者有之。一大批大约四十五岁左右的现于高校和法研所之类的单位从事法学教研工作的有本科以上学历但还尚未通过司法考试者即属此类,这些人大概均有条件被“特许”,“从事法学教研”的特殊身份大概就象持有银行“贵宾卡”的特殊客户,而且人数众多。此话怎讲?可以估算一下,一个人从本科毕业大概最大也就二十四五岁,从一毕业就到上述单位参加工作,二十年后即是四十五岁左右。至于这些人到底有没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则恐怕是个事在人为的问题了。如果你既无能通过司考,又无法被“特许”,那也只能说你水平确实不高。倘若届时司法部又要求设定一些诸如职称条件,在什么级别的刊物上发表了多少论文等硬条件,则除有与行政许可法抵触之嫌外(因为法案现在并未设定这些条件),可又乐坏了“核心期刊”了。
同样,现供职于人行、银监会、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息产业部、商标局、专利局、电信业、IT业等系统中从业达二十年以上而有法律知识者,亦属此类。至于其专业与法律知识到底能否达到“较高的”程度,则与前述对教研人员水平的认定有异曲同工之秒。想想看,这些所有的人加起来得有多少?
其次,心生不公而郁闷者有之。在第一类阶层中但已经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可就“郁闷”了。早知如此,何必当初?等混到二十年后再申请“特许”不就行了吗?必会悠然而生不公之心态:真是人算不如天算,天算不如法算啊!
第三,感叹干错行者有之。可恨自己不是上述各类持有“贵宾卡”的用户,不能享有不排队而天然地有插队的权利。已经通过司考的,感叹当年汗流浃背地复习司考真是不如转行;未通过司考的,则有人可能要考虑转行了。可以预见,伪造工作经历档案的行业一定将会有一批优质客户上门来的。
第四,惆怅、失望甚至愤怒者有之。遥想当年,一些以贺卫方为代表的对中国司法改革寄予厚望并付诸行动的有良知的教授们,曾摇旗呐喊并鼓吹法、检、律三家(后来又加上公证成了四家了)统一纳入司法考试体系者的“贺卫方者”们,看到当年经多少人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被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中的“特许院长制”和“特许检察长制”撕开一道口子后,今又被“特许律师制”的出台而造成“轰然决堤”的态势时,该是多么的惆怅、失望甚至愤怒啊!
当然,如果“贺卫方们”也是尚未通过司考但又欲有求于“特许律师制”者,则暂时按下不表集体失声的可能性也是有的。也许笔者过于悲观:假如由于这次因律师法修订而创设“特许律师制”的话,那无异于是导致统一司考制度的“花园口决堤”事件。从此,司法考试制度之前的“统一”二字大概可以去掉了!
第五,没事偷着乐者有之。能有此幸事者只有一家,毫无疑问:那就是“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了。
可以相见,在司法部管辖的一亩三分地上,设有资格准入制度的行业除了律师业外,还有公证业。如果这次律师法的修订可以设定“特许律师制”,则在公证员法中来个如法炮制,在修订公证员法时再来一个“特许公证员制”亦未尝可知。此二者在资格准入上都是司法考试的组成部分,业务难度难分高下。说不定将来公证员法修订的理由就是涉及什么高深的国际公证工作专业人才奇缺,培养也来不及,急需“特许”授予,要不然将严重影响我国的对外开放事业。况且,既然“特许院长”、“特许检察长”、“特许律师”都有了,不设个”特许公证员”恐怕也说不过去。干脆…。
由于无论申请“特许”执业的人数是千军万马还是门可罗雀,归根结底都得最终来到“一夫当关”的“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因为拥有此项特许行政许可权的部门仅此一家、别无分店。而特许条件中诸如“较高水平”、“同等水平”、“具有法律知识”等软法和软条款如何掌握,那就大有学问了。你说能不“没事偷着乐”吗?你还真不能不佩服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起草者们的“法商”。
在业界看来,律师界中除了极少数道德水准极高的热心于公益的“孔繁森式”的律师外,完全是个“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只为利往”的基本市场化的行业。根本不用担心某类专业在人才奇缺而利厚的情形下会无人趋之若鹜,行政部门似乎也不用担心高端客户和当事人找不到优质的法律服务人才或非法律专业人才。可以说,真正把行政的一手拿开,让市场的一手发挥人才与资源配置作用,还用得着修法定制“特许律师”吗?笔者以为,真正出了问题的不是法律服务市场,而是意图扦插这个市场的思维出了问题。
如果说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利用立法草案的起草便利进行权力“圈地运动”的只是孤立的一家两家的话,那危害性毕竟有限,纠正起来也不会很难。但是,在我国的现实立法体系中这却是一个“通病”。我们不得不进行一些严肃的反思。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提交法律案的主体有九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法律案的主体有七家。在这两级立法机制中提案权主体交叉重合的有国务院、中央军委、高法、高检和全国人大各专委会五部分。这五部分在立法提案的价值导向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特定的色彩,其中尤以国务院的法案所体现出来的行业或部门特色最浓。因为虽然以国务院名义提交的法律案在立法法的权力体系上并不能推断出其有什么部门特色,但由于立法实践中这些法案的很大一部分都是由国务院委托相关的部委起草的,导致其中的部门特色愈染愈浓。诸如铁路法中的死人拒赔和公路法中的霸权色彩;邮政法中的造成邮件损失只赔邮资的规定;航空法中与国际惯例相差十万八千里的低价赔偿制度,甚至有涉外赔偿按国际标准赔,国内乘客伤亡按国内低标准赔的“倒国民待遇”状态的存在;医疗事故条例(这不是法律,但是属很有行政立法特色的行政法规)中的构成医疗事故反而可以低标准赔偿的规定,建筑法和规划法中说不清的行政许可制度设置,交通法中的交强险制度等等不一而足。
除了国务院的法案外,甚至军事法规中的部门圈地色彩也很浓。诸如防空法中的民防地下室建设,要求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均要建人防地下室。这本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我们虽身处和平时期,但仍要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但也应须知此类地下室所要求的功能是防暴、防核、防生化,但现实中在遍地开花的房地产大开发中鲜有此类功能的建筑。但防空制度有规定,凡不能建人防地下室的,要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所以各地的“人防办”又多了一个收费的权力:向开发商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至于收费后建了多少功能标准合格的人防工程,则交费的开发商或购房者恐怕均不知晓,也许是出于保密的需要,但是当真有外敌核武器和生化武器入侵时,我们到底应该去哪里的地下室防空?更有甚者,在市场化调整因素本已经很高的合同法中,也还有工商部门要求设定合同监管制度的条款。可想而知,立法“圈地运动”的魅力有多大?
也许有人说,我们并不见得都会去申请特许,我们也并不都待见干律师这个行当,没必要如此大惊小怪。可是,堤已溃决,水流的快慢急缓还有什么价值吗?“花园口决堤”不是没有挡住日本鬼子反而淹死了无数蚁民吗?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特许律师制”的出台标志着对中国大陆地区“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阉割,至少别再拿“统一”炫耀了,因为“统一”的性质早在“特许”院长、检察长、律师制度的冲击下奄奄一息了,如今只缺“特许公证员制”一项就凑齐了。
让我们等着公证员法修订的那一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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