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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捕大会”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来源:新华网 何耀伟
2007年09月19日 08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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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
公捕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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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郑州市公安局的部署,该市中原区、管城区、惠济区公安分局分别召开了声势浩大的“违法犯罪定点揭露”大会,一批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公开逮捕,据称取得了“市民觉得很‘解恨’”的良好效果。(《郑州晚报》9月8日)。
看到这一新闻笔者首先是惊诧,几十年前存在的东西竟然发生在我国法制化建设稳步前进的今天,不得不让人觉得这是一种历史的倒退;继而也为那些遭遇此种羞辱的犯罪嫌疑人悲哀,在人权概念深入人心的今天,在保障人权已庄严地写进宪法的今天,竟然出现此种事件!
“公审公判大会”之类的活动,只是在我们法制不健全的情形下存在的一种形式。1997年,我国现行刑法开始实施,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本条规定的是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从中,可以引申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刑法理念。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带有羞辱性质的“公审”、“公捕”之类的活动早已成为历史,不人道的、不民主的处罚方式也已为法律所明确禁止。然而,这一活生生的事例却悍然置法律的规定于不顾,在法院未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前以公开的方式将之进行逮捕,让我们不禁有历史重演之感触。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个字正式载入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把“人权”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权入宪开创了用宪法保障人权的新时代,为打造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形象奠定了法律基础。然而,郑州的这一行动无疑是对这些犯罪嫌疑犯人人权的践踏,与我国保障基本人权的宪法要求也是格格不入的。
近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宪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等一大批法律的出台、实施推动着我国法制化的进程。立法的完善当然可喜可贺,但执法层面也要跟得上立法的脚步。如果执法机关不遵循法律的规定,那么制订再完善的法律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法制日渐完善、法律权威不可置疑是我们发展的方向。每一个单位和个人都应成为守法的模范,让我们再也不要见到这些可笑的执法败笔,让成为历史的东西再也不要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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