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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关,守好门 上海律协会长吕红兵谈《管理办法》
来源:上海法制报 吕轩
2007年09月19日 13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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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办法》赋予证券律师监管体系以全新的概念与模式,是一部“规范法”,更是一部“保护法”、“促进法”。对此,我谈以下五点看法:
证券律师形式上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但本质上基于“法定”,即当事人必须依法律规定聘请律师,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至于其请哪一家事务所,则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无此“法定渊源”,证券律师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可有可无了。这一渊源,对证券律师的地位与作用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决定作用。
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其首先应当将自身定位在服务者、中介机构的层面,可是,仅仅将证券律师定性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是不够的,《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律师担任证券市场秩序维护者的角色,要求证券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证券市场相关主体的各项行为把好“第一道关”,做好“守门人”。这其实也是由律师这一特殊职业特点所决定。
《管理办法》第25条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建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料库和诚信档案,记载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在监管上,行业管理的作用不可或缺,不可替代。这是由于律师的专业特点所决定的,律师协会通过制定并实施执业规范、业务规则、业务指引等方式,通过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等手段,将不断提高证券律师的执业水平,并通过行业处分、行业奖励等措施,进一步提高证券律师的队伍素质。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实施处罚;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处罚、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律师行业规范的,由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可见,证券律师的责任具有双重性,其被追究责任的形式也具有双重性,其作为律师和其作为证券市场从业人员将遭受证券法、律师法、行业规则的并处。
《管理办法》无疑为证券律师业的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会,同时也对证券律师的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证券律师只有充分认识自己的法律角色和职责,充分认识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才能真正发挥律师的价值。
渊源上,合同义务与法定职责的统一
定位上,证券业务服务者与市场秩序维护者的统一
监管上,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的统一
责任上,律师执业责任与证券从业人员责任的统一
发展上,机遇与挑战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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