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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兰波——论民事案件的调解原则及其适用
      2007年09月19日 14时2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调解”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法院处理民商案件的基本工作原则。由此可见,调解工件在化解民事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如何理解和适用法院的调解原则呢?笔者认为: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一是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能有丝毫的勉强。自愿原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第一,调解的提出和进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必须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搞类推。应当说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形式应当是明示行为而不能是默示行为。十分清楚,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所以,没有当事人的自愿,就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侵犯,就脱离了调解的本意。人民法院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前提下,才能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一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进行调解,应当进入诉讼程序及时作出裁判。鉴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即使如此,也不应当久调不决。有人认为,调解必须自愿,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不能依职权主动提出对案件进行调解。我们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调解,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也可以主动提出进行调解。但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进行调解,仍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调解也不能进行。这就是说,调解程序的发生和进行,应出于当事人自愿。第二,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应当由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处分,人民法院只能根据政策、法律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工作,引导他们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否则即使达成协议,事后也有可能被当事人推翻。在法院调解的原则中,自愿原则居于核心地位,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无论是从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考虑,还是为了使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够得到自觉的履行,都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这一自愿原则。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大都是根源于对自愿原则的违反。二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等于和稀泥。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是法院调解的基础。因为法院调解不是简单的当事人的处分权运用,除此之外,还有法院的审判权的行使。审判权要求审判人员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必须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双方争议的是非曲直,明确当事人各自的责任,然后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然,在权利义务的划分上也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质言之,调解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的划分与判决中的权利义务的划分是会有些微差别的。这种差别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是非不分或基本的事实不明。相反,只有基本的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后,双方达成的协议,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自觉履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或不自觉履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调解过程中,没有查明争议事实和分清是非责任。三是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活动及其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原则的具体要求:一是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活动,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二是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基本符合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在调解中允许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处分,但当事人的处分不得违背政策、法律的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这是合法原则的基本要求。这里有必要明确自愿与合法的关系。是的,达成调解协议必须当事人自愿。但当事人自愿的,不等于都是合法的。如在离婚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原告为了尽快摆脱痛苦的婚姻关系,在夫妻共有财产上一再让步,而被告以此要挟原告,迫使原告几乎放弃自己应得的全部财产,这种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是违背《婚姻法》关于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平等所有原则的。人民法院对这种调解协议应当实行适度干预,从政策、法律上教育当事人放弃不合理的要求,尊重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要求与对判决合法性的要求有程度上的不同之处。它未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适用的法律依据。法院调解不仅仅是法院运用审判权解决纠纷,它还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运用处分权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达成双方所满意的或者所能接受的调解协议,尽管协议的内容与法律上严格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完全一致。妥协与让步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达成调解协议是必不可少的。从实务上看,当事人总会在协议中作出或大或小的让步。因此我们认为合法性原则中的合法性应定位于一种宽松的合法性,它不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而是指协议内容不得与民事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总之,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既要坚持办案原则巧妙化解社会矛盾,又要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做出公正、合法裁判,最终达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作者介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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