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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级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9月19日 15时5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建设建筑 
 “维护建设”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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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建[2007]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市级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厦门市市级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市级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部门从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绿化、交通管理设施、公共消防设施等建设与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预算内城乡社区公共事务支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收入、环卫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确保维护、兼顾建设的原则。优先保证各项城市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的正常维修、维护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道路日常维修和维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照明设施用电的支出;城市内湖湖面保洁及防洪设施正常运转等支出;城市道路、排水管道的改造及维修、维护;桥涵、防洪堤坝的改造、维修、维护以及相关设备购置;夜景工程的维护以及照明用电支出等。

  (二)公共环境卫生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填埋、焚烧、保洁等支出;公共厕所、街道洒水、城市卫生日常管理所需的大型及专业设备购置。

  (三)城市绿化:城市道路绿化、园林绿化、公共绿地绿化;苗木采购、种植、补植、修剪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重大节日城区主要道路及设施的景观布置等支出。

  (四)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城市交通信号、交通护栏、标识标志等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五)公共消防设施:公共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护、购置;应急抗灾抢险等突发事件所发生的物质储备、保障等支出。

  (六)其他用于城市维护与建设的支出。在保证上述各项得到维护建设的前提条件下,专项资金可适当用于有关城市小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原则:

  (一)城市生活垃圾转运、填埋、焚烧等支出按工作量以及转运、填埋、焚烧所需的成本安排;

  (二)城市公共绿地养护所需资金按实际面积和规定定额安排;

  (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用电等正常性支出按照实际用电量计量安排;

  (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排水设施等维护设备购置以及绿化苗木的种植、补植按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确定的金额安排。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同时应遵循以下支出管理要求:

  (一)城市维护建设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符合工程招投标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投标。对于投资规模在招投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采购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采购。

  (三)凡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都必须报财政审核中心审核预决算。

  (四)使用专项资金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应纳入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实行事前绩效审核、事中绩效跟踪、事后绩效检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应由项目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后列入项目单位的部门预算。

  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前。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需求、可行性报告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在年度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因预算额度发生增减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中止,影响年度预算执行而需对项目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同一支出功能类级科目内,项目变更调整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报财政部门备案;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核批;5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或预算调整、变更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按批复或调整后的预算执行和管理。原则上,当年批复的项目资金当年度必须支出,当年度未完成的,如无特殊原因应按有关规定相应扣减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城市道路维修维护保洁、绿地养护等方面的支出,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养护保洁和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财政、建设和市政园林等涉及使用与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建设和市政园林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区根据实际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区的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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