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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等四部委发通知 房产广告禁提投资回报
      来源:新京报   2007年09月20日 09时2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房产广告”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昨天,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对非法集资活动发出广告审查监管通知,8类含有或涉及非法集资活动内容的广告被禁止发布,房地产销售、造林等招商广告不得提及投资回报、收益内容。

  擅自募资金禁发布广告

  目前的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涉及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领域,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销售上市公司股票、非法发行债券。一些非法集资利用广告扩大影响,对非法集资推波助澜;有的变换手法,以招商、经营为幌子,欺骗和诱导人参与,给广告监管和公众识别造成很大难度。

  四部门为此明确表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广告。通知中特别列出了禁止发布含有或涉及8项涉嫌非法集资内容的广告。

  广告禁止使用领导题词

  通知中还要求,今后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先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变相集资内容;在涉及集资内容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在职的和已离职的,健在的和已去世的中央、地方党政领导人的题词、照片等。

  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强调,广告发布者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实广告内容,导致非法集资活动广告发布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广告监管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构成或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发布者应立即停止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否则将受罚。

  8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

  ●未经国家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以购买商品或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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