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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副总受贿获无期 法院公布行贿人的姓名及手段
      来源:法制网   2007年09月20日 09时2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受贿”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今日获悉,湖北省鄂州钢铁公司(现已并入武钢集团)原副总涂人刚、鄂州市农行文星支行原行长秦高松挪用公款、受贿一案,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于9月11日公开宣判。法院今天还公布了该案行贿人员姓名及行贿手段。

  被告人涂人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被告人秦高松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被告人涂人刚,又名涂仁刚,男,1944年1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捕前系原鄂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鄂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被告人秦高松,男,1963年5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捕前系鄂州市农业银行文星支行行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涂人刚、秦高松自2002年4月15日至2003年12月17日,以挪用鄂钢公司所有的未到期承兑汇票交由银行贴现为手段,13次将鄂钢公司未到期的42314.5万元承兑汇票拿走,除500万元承兑汇票由被告人涂人刚自己贴现使用外,其余均提供给卫杨静(另案处理)、叶国民(另案处理)等人用于经营活动,案发时尚有2340万元未能归还;1997年到2004年1月,被告人涂人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叶国民贿赂款287万元,伙同其子涂建勇收受卫杨静的贿赂款60万元;1997年至2004年,被告人秦高松利用其担任鄂州市农行工作人员、古楼支行副行长、文星支行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叶国民谋取利益,收受叶国民贿赂款23.9万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涂人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明知他人挪用公款,还协助他人完成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秦高松在挪用公款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涂人刚在挪用公款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秦高松因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后,主动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属立功;归案后积极退清收受贿赂的赃款,可对其减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鄂钢集团领导系列经济犯罪案件在湖北省影响很大,先后有多名企业负责人落网。鄂钢集团原为湖北省属最大企业之一,后被武钢集团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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