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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轻微违法行为教化强于处罚
来源:法制日报 胡健
2007年09月21日 09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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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
公民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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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是党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6周年,也是我国第5个“公民道德宣传日”。近些天来,随着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的隆重举行,一批从普通人中走出的道德榜样,在以其人生之火点燃了美丽的道德之烛,在充分展现道德精神力量让人感动的同时,再度引发了人们对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关系的深思。
这些年,在政府的推动、学者的呼吁、民众的参与下,建设法治社会的理念正在日益深入人心。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正在习惯于自觉地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在接受法律“约束”的同时,享受着法律带给我们的各种“福利”:良好的社会治理生态、便利的纠纷解决方式、诚信的民商交易秩序以及稳定、可预期的生活方式。
然而,对于法治,我们在尊重并且赞美的同时,也应看到这样一个事实:法治,仅仅是社会治理的方式之一,虽然公正、平等、高效、便捷、稳定的特性已经为历史和现实所证明,但仍会有美中不足。比如,尽管罚款如同达摩克力斯之剑在头顶上高悬,但随地吐痰、闯红灯、酒后驾车、“牛皮癣”小广告、踩踏草坪等现象仍是屡禁不止。就如同经济运行领域有市场失灵一样,社会治理领域同样也有“法律失灵”。而解决“法律失灵”的灵丹妙药之一,就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法治社会,离不开道德建设。
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道德是高标准的法律。法律治理视野中的“人”,既不是雷锋同志一样的“好人”,也不是十恶不赦的“坏人”,而是“中人”:这个人可以不做好事,但不能做坏事;可以在法律范围内随心所欲,但不能超出法律的边界为所欲为;这个人并不需要具有多么高尚的道德品质,只要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一个全部由“中人”组成的社会,可能会是一个超级稳定状态的社会,但注定不会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具有前途的社会。一个社会不可能全部都是好人,“乌托邦”注定是我们长远的理想,因此这个社会需要法律作为治理的手段调整社会关系;但一个社会也不能没有好人,极端化的“恶人谷”只会在小说中出现。因此,这个社会同样需要道德建设来教化人心,引导善行,让民众在不为非的基础上还能行善。正是从这个角度说,法律追求的是最底线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而道德倡导的则是终极的天下大同和社会和谐。
法律是硬性的,道德是柔性的。正因为法律是硬性的,才会有权威性、公正性,才会让民众感知、认同并服膺,正所谓法无信不立。但反过来说,法律的硬性特征使得法律的引导和教育功能不如道德这种柔性的手段那么明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不容情”、“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在以公正无情的面目示人的时候,一定程度上已经注定了法律可以规范行为,但不能深入内心;法律可以治标,但不一定能治本。而道德的柔性特征正是对法律的有益补充,在“法不责众”式的轻微违法行为的治理中,直对人心的教化可能比只管行为的处罚有效得多。
法律毕竟是一种“奢侈品”,道德却是“物美价廉”。法律的运行,即法治的实现,是有成本的,从立法到执法到司法再到守法,每个环节的成本都不可小视。看似简单的一个制度设计,无形之中会增加多少行为的负担、交易的约束和执法司法的配套,这笔账很难精确算出来,但肯定不是一个小数字。因此,法律是一种“奢侈品”,有限的资源只有花在刀刃上,才能实现预期的治理目标。但道德确实“物美价廉”,感化人心的成本肯定要比约束行为的代价小得多。如果可以用廉价的方式实现部分治理的目标,我们又何乐而不为,把有限的法律运行资源配置在更加需要的地方。
因此,今天我们在“公民道德宣传日”重提法律与道德关系这个老话题,并不是要再次挑起“法治”与“德治”的理论之争,更不是要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摒弃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方式。比较法律与道德在社会治理领域的长处短处,只是想说明,任何社会的治理模式都是多元的,单一的治理模式不仅弊端丛生,而且发挥不了最佳的治理效果。法治社会已经成为发展的主流,但同时我们也要关注道德建设,推动道德建设。毕竟,道德楷模只是少数,只有这个社会上的好人多了,社会运行的成本才会降低,法治的实施才会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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