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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大措施”服务和谐社会
      来源:检察日报  范跃红   2007年09月21日 13时4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和谐社会”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省检察院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措施,很好!”9月上旬,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吕祖善在看到浙江省检察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后当即批示肯定。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等领导近日也纷纷对这一《意见》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是继年初浙江省检察长会议上提出服务和谐建设措施后再次亮出的实招。

  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在解读《意见》中的“五大措施”时说,《意见》是在总结该省检察机关近年来的工作经验基础上,针对浙江实际提出的,其中不乏创新之举。

  民生问题案件优先办理

  《意见》要求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加大打击涉及民生问题的各类犯罪的力度,突出查办征地拆迁、城镇建设、医疗服务、教育收费、资源环境、社保基金管理等领域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陈云龙说,民生问题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要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体现“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轻微刑事案件扩大和解试点

  早在2004年5月,浙江省检察院会同省高院、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施行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已对436名轻伤犯罪嫌疑人在刑事和解的基础上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意见》提出要适度扩大刑事和解试点范围。

  外来人员取保候审不再难

  作为外来人员大省,据统计目前在浙江省的外来人员已经达到2500多万,外来人员犯罪占总犯罪人数的六成左右,而其中七成是轻微刑事案件,但是外来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难一直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个难题。

  针对外来人员工作生活的特殊情况,《意见》要求各级检察院要探索建立外来犯罪人员帮教基地,加强与公安、法院、企业、社区等有关单位的沟通合作,落实外来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多项举措挽救未成年人

  《意见》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更加强调要落实轻缓刑事政策,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尽可能从宽处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意见》首次提出要探索开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工作。通过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决定不批捕或者不起诉。

  被害人权益保障同等重要

  《意见》提出要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完善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规则。

  同时,《意见》要求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救济权的保障。对法院判决是否决定抗诉,应当主动听取被害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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