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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律师收费面临三重制度困境
来源:中华建筑报 墨帅
2007年09月21日 14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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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周立太在博客上骂讨薪成功后却不付律师费的农民工,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笔者认为,目前民工律师面临的执业困境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农民工群体自身的权利弱势,而这与当前法律制度上的某些桎梏或缺损不无关系。
一是风险代理面临“夭折”的命运。周立太律师在讨薪案件中推行的就是风险代理方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其费用标准一般会参照实际办案效果确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此举有利于提高律师责任心。然而,民工律师的这番好意在今后可能却无法施展了。因为前不久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也就是说,对于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报酬等纠纷,律师将不能再按照风险代理的方式办理并收费。这样做的立法本意是为防止律师向某些弱势人员收取过高代理费用,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许会将周立太们置于更加步履维艰的境地,一方面农民工可能没钱“预付”律师费,另一方面又不允许再搞风险代理,这很可能会削弱民工律师的执业积极性。
二是尚未建立必要的律师费转付制度。目前我国已有部分司法领域或特定案件中可以适用此项规则,即由败诉方或责任方承担胜诉方支出的律师费。如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虽然律师费转付制度能否普及尚存争议,但对于农民工讨薪之类弱者维权案件也未能赋予此项优待,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三是缺乏惩罚性赔偿或示范性赔偿制度。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虽然也未确立律师费转付规则,但却建立有完备的惩罚性赔偿救济制度,而且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比较盛行。法院在审理某些赔偿案件时往往能够给予原告或受害方较高标准的赔偿,故而律师代理费从胜诉方最终获取的高额赔偿金中提取并不存在太大困难,这种做法与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方式可谓有异曲同工之效。而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往往遵循“填平”式原则,在获得基本赔偿后很难有更多“盈余”。
所以,面对诉讼成本自担、惩罚赔偿缺失、风险代理被禁这三重困境,民工律师究竟该如何收费,如何维护自己的获取报酬权?他们会否如同农民工一样难以保证自己的基本权益?解决这些困惑和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制度,并对民工律师的维权行动给予更多法律支持。时值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师法修改审议阶段,建议能够对相关制度作出必要规范,以更好地发挥律师维权作用,体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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