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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死车轮下 律师为死者讨回了公道
      来源:四川在线  唐洋   2007年09月21日 14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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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9日,残疾人刘自明(死者齐仁容之夫,射洪县涪西镇石桥湾村5组村民)在家人搀扶下来到镇法律服务所,眼里噙着感激的泪花,紧抓着所长谢卫东的双手千恩万谢……

  惨祸发生,一家人的顶梁柱倒了

  2006年12月29日上午8时许,一辆车牌号为川A?UR633的“奇瑞”牌轿车由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三段沿至新风路向双建路方向一路急驰。当行至新风路与怡福路交叉路口时,遇行人(原告称说是环卫工人)齐仁容由该车行驶方向从右至左通过路口(原告称说是过斑马线),因驾驶员毛耘刚临危处置不当,将齐一头撞倒在地。后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2006年12月29日死亡。

  记者从一审判决书中看到:“事故发生地新风路与怡福路无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四周地面标有人行横道线。但由于未能查证行人齐仁容是否在人行横道内通过路口,交警机关没有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7)成华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

  此后的近20余天,死者齐仁容的家属数次通过当地律师找到毛耘刚索赔无果。

  法律维权,艰难进行时

  万般无奈之下,齐的家属经朋友介绍,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找到射洪县涪西镇司法所所长谢卫东。听完来者的倾述,谢卫东激于一腔义愤,决定介入此案为死者讨回公道。在详细掌握了第一手材料后,谢卫东、谢保东(四川今辰律师事务所律师)2人与死者家属一道西行成都事发地及交警机关四处取证。但由于事发地交警机关未能明确认定责任,谢一行调查取证异常艰难。在烈日炎炎的盛夏,谢卫东汗流浃背四处寻找当时现场目击证人获取证据,常令过往的成都市民唏嘘感动不已……

  取证完成之后,刘自明(死者之夫)、刘卫(死者之子)、刘海艳(死者之女)、齐占奎(死者之父)一纸诉状将毛耘刚告上法庭。2007年6月20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以(2007)成华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由毛耘刚支付刘自明、刘卫、刘海艳、齐占奎赔偿金67413.1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7463元,为29950.16元;由毛耘刚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两项合计34950.16元;由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刘自明、刘卫、刘海艳、齐占奎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刘自明、齐占奎生活费等计人民币158000元。

  之后,毛耘刚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由上诉人承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的事实认定不清,判定有误;一审判决中认定死者齐仁容参照城镇人口标准进行赔偿是错误的。”等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对死者按农村人口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确认死者应对交通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减少赔偿金约135000元。”

  法庭交锋,一时间战云密布

  在2007年9月12日的法庭交锋中,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唇枪舌剑。

  毛耘刚在上诉状中申称:“在这次交通事故中,行人(死者)齐仁容在过马路时没有注意来往的车辆,没有按规定走人行横道,而是在路口突然出现在我的车前;齐仁容过路口时没按规定行走人行道……”

  而刘自明等则在答辨状中辨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此外,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还就齐仁容参照城镇人口标准进行赔偿是否恰当和刘自明的生活费计算是否偏高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辨论。一时间法庭上战云密布,如雷似电……

  精诚所至,法律终为死者讨回公道

  在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调查和积极主持调解之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成民终字第2100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毛耘刚撤回上诉。

  在对法律代理人谢卫东的采访中,记者得知,齐仁容一家四口,上有年事已高的老父亲,下有身带残疾且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丈夫和两个孩子。一家人全靠齐仁容在成都做环卫工作来维持生计,生活十分艰难。在惨祸发生后,全家人的生计断了,生活更是举步为艰。

  通过射洪法律代理人谢卫东等的积极努力,死者家属也由当初的不相信、不配合(因为他们听信齐的死按农村人口标准最多只能赔10元的传言,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到谢找到关键性的法律依据后,才转换观念积极配合支持谢的工作,案子也才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至此,通过谢卫东等人八下成都的不懈努力,刘自明等人得到了应得的各种赔偿计225413.16元(含毛耘刚以前支付的赔偿金),一场耗时达8个月之久的干戈终成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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