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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不能用“长枪短炮”干预司法吧
来源:东方早报 萧锐
2007年09月24日 09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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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
媒体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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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的女教师被学校辞退,双方闹上法庭。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都坚持要上诉的校方居然在二审开庭前“一看到七八名扛摄像机、拿照相机的媒体记者坐在旁听席上”便乱了阵脚,趴在法庭外的窗台上写好和解协议,连主审法官都承认“还是记者作用大”。(9月19日《东方今报》)
单纯从法理上讲,这个案子本身是没有什么争论价值的。反而是这个被媒体带着感情色彩渲染出来的“窗台和解”奇闻有一些标本意义。我们需要反思的是:这种在窗台上促成的和解,是否真的就是媒体的胜利?而如果抛开具体个案的是非曲直来看,诉讼参与人面对突如其来的“长枪短炮”,是否真的就只有缴械投降这一条路呢?
1999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从本案来看,媒体记者在法院的上述活动想来是经过法庭允许的,而问题在于,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起码是一方)似乎并不知情。从法律规定上看,对于是否允许新闻记者录音、录像、摄影的问题,似乎仅仅是法庭权力的行使问题,而与诉讼当事人丝毫无关。而在现实操作中,法院允许媒体报道,考虑的恐怕也并不是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讯的权利,而是以案说法,甚至有对媒体的迎合成分。
笔者认为,是否允许媒体记者听审和报道案件,是否允许进行庭审实况直播,甚至是否允许记者录音、录像、摄影,都应该切实尊重诉讼当事人的意见,起码应当设置事前告知程序。
幸好郑州的案子没有悬念,在产假期间被校方辞退的女教师本来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下次呢?谁能够保证下一次遭遇“长枪短炮”突袭的还是我们既定的应该胜诉方?而程序公正的意义也便在于此。每一个公民都可能成为下一场诉讼的参与者,我们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不愿意在旁听席上看到记者的时候,如何才能主张我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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