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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立法为建设工程制定“地震安全性标准”
      来源:新华网   2007年09月24日 14时2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安全标准”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曾发生唐山地震、邢台地震等强烈地震、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河北省,最近审议通过了修订版《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用立法形式为建设工程制定了“地震安全性评价标准”,以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

  基于本省实际,早在1995年,河北就制定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但近年来,一系列新的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更为完善,社会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河北决定修订原有条例。

  河北修订并经人大审议通过后的条例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政府认为有重大价值或有重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以及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区域,都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河北新条例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标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从事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所需资质等均进行了规定,建设单位需按法律程序进行申请,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有关单位如违反法律也将受到严惩。

  河北是中国多地震的省份之一,也是震灾最严重的省份,有地震记载以来曾发生破坏性地震110次。仅1949年以来,全省就发生包括唐山地震在内的4次破坏性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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