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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宣武不起诉决定新规凸显五大优点
来源:检察日报 韩力君 易彬
2007年09月25日 10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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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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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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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结合高检院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制定并推行了《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工作细则(试行)》。
该《细则》规定,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及时召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职务犯罪案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由案件承办人先现场阐述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并宣读不起诉决定书,然后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分别告知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由公诉部门负责人当场询问案件双方当事人态度,征求侦查机关意见,并对各方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对于相对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检察人员要当场对其进行训诫,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学校负责人或法定代理人、社区居委会人员要共同对其进行教育。被不起诉人要真心悔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赔礼道歉。案件承办人要就现场相关程序的履行及其他情况逐一制作笔录,由到场人员核对签名、盖章。
宣武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认为,与原有的决定不起诉工作流程相比,这种“一次性”、“阳光化”的工作方式至少有五大优点:一是通过当众释法说理,现场互动答疑,可以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诠释”得更加透彻清晰;二是这种阳光透明的制度更有利于案件各方当事人建立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更容易接受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并自愿达成和解;三是现场与公安机关、案件侦查人员进行沟通互动,有利于他们对不起诉决定作出正确评价;四是集中各方人员一次性公布,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强化对案件承办人员和部门的监督,增强其责任感,确保不起诉决定准确有据;五是通过各方人士集中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教育,更有利于形成合力,共同挽救感化被不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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