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检察院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全国政协常委:公诉案逾六成...
·上海社保局原局长祝均一数罪...
·劳动保障部部长:社会保险法...
·“熊猫烧香”病毒制造者今日...
·全国最大网络赌博案开审 投...
·广西破十亿元传销案 主犯当...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上网征求意...
·建国以来北京最大涉黑案宣判...
 — 本周公检法司热点 ———
·最高检察院发布刑事赔偿新标...
·兰州市安宁区检察院:建立干...
·最高检察院提出:轻微刑事案...
·云南省检察机关宽严相济处理...
·黑龙江省检察院加强领导干部...
·山东即墨市检察院:专题研讨...
·最高检察院今年将重点完善五...
·一名检察官的办案札记:我放...
 
 — 新法速递 ———————
·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安徽省著名商标回访制度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河南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办法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浙江:民事督促起诉工作有“章”可循
      来源:检察日报  范跃红   2007年09月25日 14时0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督促起诉”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随着9月初出台的《关于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陆续下发,浙江省检察机关经过四年实践的民事督促起诉工作有“章”可循了。

  据浙江省检察院民行检察处处长傅国云介绍,该《规定》比较系统地规定了民事督促起诉的范围、条件、管辖和办理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严格了民事督促起诉的工作程序,明确了办案重点。

  《规定》明确,对负有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职责的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有权督促其及时提起民事诉讼。

  《规定》还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发现在国有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国有文物保管、保护等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政府部门基于各类扶助目的而向企业或个人出借的专门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将资金出借给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其他由于监管不力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督促起诉的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属于行政机关主管范围,应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等三种情形,则不属于督促起诉的范围。

  据了解,自2003年浙江省检察院推出民事督促起诉这一创新性工作机制以来,四年中该省检察机关已经成功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1199件,挽回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5亿余元,得到了高检院和当地党委、人大的肯定与支持,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北京宣武不起诉决定新规凸显五大优点
·应对举报风险 最高检改革举报走地下方式
·浙江:“五大措施”服务和谐社会
·最高检:5年查处省部以上干部32人挽回损失217亿
·浙江三门县检察院试行民事督促起诉制度
·浙江省首创督促起诉模式 挽回国有资产损失3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