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证监会下发通知重申从业人员...
·药监局公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全国政协常委:公诉案逾六成...
·上海社保局原局长祝均一数罪...
·劳动保障部部长:社会保险法...
·“熊猫烧香”病毒制造者今日...
·全国最大网络赌博案开审 投...
·广西破十亿元传销案 主犯当...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
·深立法保障妇女权益:离婚无...
 
 — 新法速递 ———————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财...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
·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办法(...
·商务部关于加强节日期间生猪...
·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四川:三审《环评法》实施办法(草案)多数人不赞成取消专家的法律责任
      来源:四川日报   胡敏   2007年09月26日 10时2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环境影响”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24日提请三审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草案)》,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引起强烈反响,对于三审稿删除二审稿中关于追究环评专家法律责任相关条款的做法,多数委员表示“不赞成”。

  根据《实施办法》草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审核综合、区域等规划草案,作出审批决定前,应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为强化专家在审查中的责任,二审稿第32条提出,“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审查的专家因提供不客观、不科学评价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3年之内不得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因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在解释删除上述条款原由时称,专家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和审查,是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邀请,其论证和审查意见仅供行政主管部门参考,因此不应由其个人对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这一说法,参与审议的多数委员表示不认同。周维莲委员认为,专家在评审中具有非常大的作用,行政部门决策需要由专家从科学评估方面对环境评价给予把关,完全排除专家责任是不合理的。曹其正委员也认为,专家弄虚作假,后果严重,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十分必要。

  在强调完善环评专家法律责任的同时,与会委员对三审稿进一步明确环评技术服务机构法律责任的做法表示赞同。根据《实施办法》草案,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弄虚作假,或者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抵触的,将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当于所收费用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保护生态环境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发布实施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中国环境立法五年制定或修订十多部重要法律
·教育部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通知
·环保总局动用“杀手锏”82个违规项目被通报
·武汉市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