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证监会下发通知重申从业人员...
·药监局公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全国政协常委:公诉案逾六成...
·上海社保局原局长祝均一数罪...
·劳动保障部部长:社会保险法...
·“熊猫烧香”病毒制造者今日...
·全国最大网络赌博案开审 投...
·广西破十亿元传销案 主犯当...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
·深立法保障妇女权益:离婚无...
 
 — 新法速递 ———————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财...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
·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办法(...
·商务部关于加强节日期间生猪...
·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收费期满停止收费 《北京市公路条例》下月实施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闫峥   2007年09月26日 10时3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公路管理”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北京市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施行。对于欠缴养路费半年以上、套牌等行为,养路费征稽机构有权采取措施暂停车辆使用。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停止收费,并由政府向社会公告。

  《条例》是北京市第一部对公路行业进行全面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实施标志着本市将进入全面提高依法建路、依法养路、依法管路能力和水平的新时期。《条例》对公路行业涉及的规划、建设、养护、收费、使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规定。

  《条例》要求新建城镇公路的管线与公路同步建设,城镇管线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以避免重复占、掘路。

  《条例》强化了公路养路费征稽手段,赋予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采取暂停其使用的行政措施,并对行政措施的实施进行了严格限定。

  依据《条例》规定,伪造公路养路费票证和收据偷逃公路养路费的;以套用、伪造机动车牌照的方式偷逃公路养路费的;以办理停驶手续后在停驶期间行驶的方式偷逃公路养路费的;欠缴公路养路费6个月以上的,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可以采取措施暂停违法机动车的使用。被暂停使用的违法机动车的所有人拒不缴纳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或者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还明确了收费公路经营的资金管理规范和服务规范。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遇有交通流量过大影响车辆通行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提高车辆通行效率的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提高科技服务水平,推行联网收费和不停车收费。新建收费公路应当同步建设不停车收费系统。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事故的经济法律分析(下)
·论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及防范事故的对策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 单机版完成授权(07-09-14)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 单机版完成注册(07-08-02)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路政处 完成注册(07-02-28)
·交通部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