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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昨第二次接受审议
来源:福州日报 李白蕾
2007年09月26日 10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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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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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行道还给百姓。”“立法要考虑行人的安全。”“罚款不是目的,应细化警告放行的情形。”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5日分组审议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这是该法规第二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便民利民、想民所想的声音不断从会上传出。
把人行道还给百姓
现象:为了拓宽机动车道,让汽车走得顺畅,把自行车赶上人行道,这在福州已不是新闻了。省市人大代表曾多次在人代会上提出“把人行道还给百姓”,但至今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三道合一”现象在福州仍有不少存在。部分人行道还被占道经营、占道停车,导致上下班高峰期行人行路困难,但却鲜有部门来管理人行道交通。
条款:二审稿中有提到对非机动车进行登记的问题,这就意味着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可能会有一个合法的身份上路行驶。但非机动车应驶入什么道,二审稿中仅明确不能驶入机动车道。非机动车既然不让走机动车道,那就很可能要上人行道了。
观点:不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立法不能避开人行道问题,建议在法规中明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不得进入人行道。另外,对于人行道被占道停车、占道经营的问题,要明确是公安还是城管执法部门管理,主管部门管理人行道不作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明确。
口头警告放行情形要细化
现象:有车族时常抱怨到小店买包烟、吃碗锅边糊,车停店门口或者小路边几分钟就“吃”了一张乱停车的罚单。有的单行道是新设置的,单行标志不显目,开车人并不知晓,很多人容易因此违章,这时候交巡警不是在路边引导,而是搬张桌子在路边坐等开罚单。
条款:二审稿指出公安交管部门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以教育为主,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但是对于什么样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予以警告放行,却没有详细的规定,可操作性比较差。
观点:立法要以人为本,罚款太多对各方都不好。不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就可以口头警告放行的交通违法情形进行细化,让交巡警在执法时有据可依,同时也给予老百姓更多一些关怀,能放行尽量放行。比如细化规定,临时停车时车上有人可不罚款等。
部门占道要承担法律责任
现象:因施工,道路被无限期占用,今天这个单位搞管道、明天那个单位搞修路,本来就不宽的道路被施工单位长期挤占。在高速公路上,也曾发生过因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经营单位未及时清理路障而导致的交通事故。
条款: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二审稿虽然都作出了规定但却都未明确法律责任。对于占道施工,二审稿仅提出要严格控制施工路段和时间,符合通行要求的应立即恢复通行。对于高速公路的管理,也只有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经营单位应及时清理路障等4款履职规定。但若施工部门或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不这么做,又能拿他们怎么办呢?
观点: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向香港等地学习,明确在规定期限内施工单位完不成施工应承担的责任,比如罚款等,拖越多天罚款越多。对于高速公路管理,也应在法律责任中有配套的条款进行约束。如果因为这些部门的失职,导致因占道发生交通事故,这些部门也应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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