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政府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最高检负责人称赖昌星最快半...
·三部门规定拒不执行判决罪范...
·证监会下发通知重申从业人员...
·药监局公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全国政协常委:公诉案逾六成...
·上海社保局原局长祝均一数罪...
·劳动保障部部长:社会保险法...
·“熊猫烧香”病毒制造者今日...
 — 本周政府动态热点 ———
·中央要求合理确定公务员津贴...
·国家多个部委联合下发《关于...
·中纪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
·劳动保障部:不签订劳动合同...
·全国人大:物权法不保护用不...
·信息产业部:手机单向收费将...
·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者病假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署劳动合...
 
 — 新法速递 ———————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财...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
·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办法(...
·商务部关于加强节日期间生猪...
·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中国出台对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优惠政策
      来源:中新网   2007年09月26日 13时5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 
 “优惠政策”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扩大了对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

  《通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价格优惠的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通知》明确,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

  《通知》要求,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

  《通知》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尽快将上述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未及时贯彻落实上述政策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上述政策的贯彻落实,预计每年可减轻学校负担约35亿元,将有力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和减轻学生负担。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
·河南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办法
·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实施细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玉米深加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
·财政部就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答问
·发改委:各地自定的高耗能产业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文件延长科普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