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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规定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最高可罚3万
      来源:东方早报   2007年09月27日 08时3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地名管理”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随着城市发展,六朝古都的南京近15年来有200多个深含历史意义的路、街、巷名从地图上和人们的眼界中消失了。来自南京市民政局的好消息是,市地名办已开始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挖掘、整理、寻找、恢复、保护老地名活动。

  为有效保护利用老地名,同时规范新地名,《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昨日由该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名的命名、更改、利用和保护等有了法律的保证。

  地名不能带“洋味”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南京现在使用的如城东干道、纬七路、经四路等道路名称都是当初的工程名,这是不规范的。”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昨日向早报记者表示。

  为了防止类似事情再次上演,《条例(草案)》对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的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在命名和更名上,需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擅自命名和更名;地名需保持相对稳定性;新命名和确实需要更改的地名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此外,《条例(草案)》以明文作出规定: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和外来语音译词命名地名。这也就意味着未来开建的房地产等项目就不能带“洋味”了。

  据了解,南京不少房地产项目在销售时经常出现与批准名称不相符的现象。对此,《条例(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公开宣传和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最高可给予3万元的罚款。”

  历史地名进“非遗”

  “历史地名保护”被单列一章纳入地名管理条例,这体现了南京对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心。

  其中,对名录中极具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将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保护名录”,并进行重点保护,设置统一的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标志,同时说明名称、释义、历史文化价值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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