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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垃圾短信 监管何处着力
      来源:法制日报  王晓雁   2007年09月27日 09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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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短信”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轰轰烈烈的“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进行至今,社会各界经过5个月的努力,换来了一个明显干净许多的互联网。与这种显著成效不协调的是,“面目可憎”的广告、诈骗、色情等垃圾短信,仍然在潮水般地涌向用户的手机,在人人喊打的社会舆论压力下,至今没有收敛、萎缩的迹象。

  最近一家互联网研究机构的调查显示,我国超过95%的手机用户,都受到过垃圾短信的骚扰。

  为何相关部门加强管理的通知一个接一个发出,几大基础电信运营商的配合监管力度也已加强,垃圾短信仍能卷土重来,且花样翻新,令人防不胜防?

  垃圾短信,究竟该怎么管?

  垃圾短信钻了法律的空子

  垃圾短信的“生存之道”,简言之,就是“钻了技术的空子”,钻了法律的空子。

  首先,垃圾短信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技术性,且操作简单,成本低廉,人人可以使用,再加上一般使用群发器发送,数量大,难以逐条过滤。

  其次,从基础电信运营商来说,无论其承认与否,伴随短信业务量的增加,其收益也肯定会增加,这种共生的利益链,从一开始就制约了基础运营商打击垃圾短信的积极性;而即使运营商想对传播内容进行监控,由于未经司法授权,他们无权查看手机用户发出的短信内容,否则就会面临触犯公民隐私权的法律风险,这也在客观上造成了打击工作的被动。

  “而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垃圾短信钻了法律的空子!”有电信专家认为,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短信内容还相应好判断,而广告类的垃圾短信,里面既没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敏感字眼,也没有明显违法的内容,加上是免费接收,不会给用户带来经济损失,也就无法直接确定给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或精神伤害。

  此外,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及一些相关法规中,也没有有效约束手机短信广告的条款,在管辖划分、案件定性、处罚依据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被认为能整顿垃圾短信的“尚方宝剑”———信息产业部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在经历了数年时间后,至今也未能出台。

  虽然现阶段类似“代办学历”、“高息贷款”、“楼盘热销”、“打折机票”等垃圾短信满天飞,由于未涉及欺诈、未造成消费,公安或工商、消协根本无权干涉,同样也不关运营商的事。“谁都不管,谁都管不了”,用户只能在投诉无门的情形下,无奈地接受下一轮的短信骚扰。

  胶着状态期待法律利剑

  一边是消费者不堪其扰,一边却是法律法规和监管的双重空白。

  北京元弘律师事务所曹旭升律师介绍,在国外,一般是通过政府颁布法律,电信运营商、内容服务提供商采取技术手段,如日本设置“网络警察”、通信企业自身设置“过滤器”等来解决广告短信骚扰。

  此外,我国香港制定的《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也规定:促销电子邮件、传真、录音电话、手机短信以及视像信息将受到规管,发布信息者须注明来源,并提供“拒绝接收”选项供市民选择……若促销者违规发出信息,初犯者最高罚款达十万港元。

  “所以对于我国而言,首先应该健全立法。”不少电信专家认为,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大对违法的群发短信发送人的惩处力度,加大其违法成本,具体而言,应当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发送短信数目到什么程度算是骚扰、该受到什么处罚。

  “但是立法的难点在于,由于短信的监管涉及不同的行政部门,这就涉及不同法律、法规的协调,以及不同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曹旭升律师举例,如何界定短信内容是否属于“广告”、“不良”或者“违法”?又该由哪个机构来作出界定?

  他认为,相对于香港的《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我国监管方面还存在着处罚力度不够大的缺憾。“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健全是相对的,而不完善是绝对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穷尽法律机制的功能,即使存在立法空白,但执法部门不应将‘法律不健全’成为行政不作为或者畏难情绪的借口。”

  手机实名制有效防范

  对于目前非法短信监管遇到的困难和遭遇的尴尬,业内一种通行的观点是:如果我国能借鉴韩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实行的手机实名制,则可能更为彻底地解决这一问题。

  这种观点认为,实行手机实名制入网是保证社会公共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运营商收益的有效办法。因为通过手机实名登记可以准确查到短信发出者,从源头上把关,达到监管目的。

  而与此相符的是,据说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也会有明确的实名登记要求,电信企业在办理电话入网和装、移机手续时,必须登记用户资料,并对用户实名登记信息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复印、留存、查阅和挪用用户实名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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