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熊猫烧香案主犯:一失足成黄金身专题报道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最高检负责人称赖昌星最快半...
·
三部门规定拒不执行判决罪范...
·
证监会下发通知重申从业人员...
·
药监局公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
全国政协常委:公诉案逾六成...
·
上海社保局原局长祝均一数罪...
·
劳动保障部部长:社会保险法...
·
“熊猫烧香”病毒制造者今日...
— 本周专题内容热点 ———
■
·
“靠卡吃卡”是否合法——三...
·
物权法10月起实施 优秀...
·
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
·
租借仿真娃娃代替卖淫女是否...
·
物权法今通过“70年后房子...
·
专家称若物权法生效 史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
·
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审议劳动合...
更多专题内容动态>>
— 新法速递 ———————
■
·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
·
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
·
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
·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
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财...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最危险的事是法律失信
·
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成立的关键点
·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及其对出版业的影响
·
程序性侵权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
劳动权刑法保护论纲
·
我国宪法上“人格权”体系的廓清
·
质疑律师执业责任强制商业保险
·
保安处分在我国的法律命运
·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及赔偿责任
·
刑法文化对犯罪预防控制的影响――从四种刑法文化类型进行的分析
更多理论文章>>
评论:熊猫烧香主犯李俊 草根成名的畸形标本
来源:中国宁波网 乔志峰
2007年09月27日 10时5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
熊猫烧香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熊猫烧香”病毒案在湖北仙桃市法院一审宣判。主犯李俊被判刑4年。庭审中,李俊的辩护律师出示了一份某网络公司发给李俊的邀请函。据悉,案发后已有不下10家网络大公司跟李俊联系,欲以100万年薪邀请其加入。(《长江商报》)
想起“熊猫烧香”所造成的电脑病毒蔓延的狂潮,许多人至今还心有余悸。短短数月内,数百万电脑用户被卷将进去,那只憨态可掬、颔首敬香的“熊猫”成了人人畏惧的“毒王”,在网上大面积传播,对互联网用户的计算机安全造成了严重破坏。做为病毒的制造者,李俊终于受到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耐人寻味的是,一边是法院对李俊的宣判,一边却是诸多网络大公司竞相伸出橄榄枝,开出百万年薪的优厚条件抢聘其担任技术总监等高职。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草根人物,到名扬天下的“毒王”,再到职场的香饽饽,李俊惊险地实现了“三级跳”,实现了很多人耗费多年心血都无非企及的“成功”。
“熊猫烧香”,一个典型的草根成名的畸形标本。如果不是因为病毒,如果不是因为他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估计他直到现在还是个默默无闻的小人物。李俊是个资深的病毒制造者,除“熊猫烧香”病毒外,他还于2003年编写了“武汉男生”病毒、2005年编写了“武汉男生2005”病毒及“QQ尾巴”病毒,不过均未造成轰动,直至“熊猫”出世,才毒名远播、一朝成名天下知。
4年刑期说短不短、说长也不长,如果他能够积极悔改,可以预见,等他出狱后,一条光明的人生之路正在等着他。代价是沉重的,但毋庸讳言,“收获”也是丰厚的。李俊是该为自己的行为后悔,还是该为自己的迅速成名庆幸呢?不知道这样的结果,是不是会树立一个不好的榜样,让其他一些人试图通过类似的铤而走险而实现自己的“人生梦想”?
笔者并不是认为李俊就不该得到重用。他的确是一个电脑人才,他现在已经积极悔改,就该正确引导这个人才,给他创造良好的环境来充分发挥他的特长、让他报效社会。笔者想问的是:既然李俊是一个人才,为什么一直没有伯乐去发现?如果他不搞病毒,是不是会一直默默无闻、终其一生永远不为人知?如果他早点被发现、有了用武之地,何苦还要危害社会?难道,发现一个人才就这么难?难道,一个有用的人想报效社会竟如此之难?
“熊猫烧香”实在是一个草根成名的畸形标本,其折射出的,是当前用人体制等方面的弊端,更反映出普通人底层生活的艰辛和发展的辛苦。以前,对那些靠在网络上脱衣服成名的人,对那些靠绯闻炒作自己的小明星们,笔者都嗤之以鼻。现在,尽管依然不喜欢他们,可对他们的疯狂举动有了更多的理解和宽容。他们一无资本二无关系,不疯狂怎能引起别人的注意?不另类怎么“出人头地”?
每个人都想过好日子,很多人都有出名的渴望。我们不能只看到社会上某些人的浮躁和急功近利,而不去反思这浮躁背后暗藏的无奈和悲哀。当所有的人都能在公平的环境里生存,而不是有人天生就拥有一切、有人生下来就一无所有;如果只要有才能、肯努力都能获取成功,那种通过丢丑卖乖甚至是违法犯罪的方式才能“成名”的事情,是否就不会出现了呢?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接受惩罚才谈得上自新
·
“熊猫烧香”:制毒者首先应依法服刑
·
熊猫烧香制造者被判4年 主犯当庭向网民道歉
·
网络公司欲聘熊猫烧香制造者
·
评论:熊猫烧香主犯李俊 草根成名的畸形标本
·
“熊猫烧香案”:恶俗忽悠了法律与受害者
·
对案犯高薪相邀是蔑视法律
·
争聘“熊猫烧香”主犯,别忽略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