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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取消名人不得代言未使用商品规定
      来源:东方早报  周瑜   2007年09月27日 14时2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虚假广告”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请名人代言或利用他人的肖像、签名、言语等进行宣传,而该人未使用该商品或未接受该服务的广告,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这一曾引起广泛关注的条款,在昨天二次提请浙江省人大十届三十四次常委会分组审议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悄然消失。

  今年7月,《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了应认定为虚假广告的情形中就包括“请名人代言”。

  因界定难条款被修改

  在审议和事后的征求意见等中,有人士提出,当前名人代言广告确实存在问题,需加以规定,但这项规定较难操作,对“名人”的界定也存在一定难度。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祖年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宜从正面对‘名人代言’提出要求;同时,禁止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功效作证明的行为。”

  因此,《草案修改稿》规定:企业、品牌或产品形象代言人应加强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权益,拒绝代言虚假或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同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广告中以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或消费者、患者、专家等名义和形象,为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功效作证明。

  公益广告不得少于3%

  另外,二次提交审议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发布广告应有广告标记,以区别其他非广告信息,不得使消费者误解;不得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专家咨询等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在新闻报道中标明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网址等联系方式的,应认定为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此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每年应设计、制作、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每年发布的公益广告数量不得少于其发布商业广告总量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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