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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下月施行
来源:深圳商报 陈晓薇
2007年09月28日 08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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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
无证无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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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第35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下称《条例》)已于日前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予以公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清无”工作在法律上将实现两个“覆盖”:一是“清无”法规的适用范围拓展到特区外,覆盖全深圳;二是对查处对象的规定从仅限“无照”延伸到“无证”,对经营行为有了全方位的监管。
据了解,该《条例》是对2001年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的全面修订。由于原来的《规定》查处对象仅限“无照”经营行为,对于“无证”经营行为未作出规定,不适应“清无”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将查处对象由过去单纯的“无照经营行为”扩大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同时采用较大市立法的形式,有利于依法查处特区外龙岗、宝安两区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便于法律的统一实施。不过,记者注意到,经市人大常委会几次讨论审查后,最终通过的《条例》没有保留部分在条例修正案初稿中拟定的条款内容,删除了包括查处无证无照可以断水断电断燃气断通讯、罚款以及在部分路段允许小贩摆摊等规定。
《条例》将日常所说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定义为下列五种在固定场所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其他行政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或者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被撤销、撤回、吊销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四)营业执照、其他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五)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对于无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
《条例》在执法对象、执法期限和执法程序等方面加以了严格限制,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执法人员应当将相关文书交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交当事人一份;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见证;无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注明。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查封、扣押期限内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及时将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返还被扣押的物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经行政机关依法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扣除拍卖或者变卖费用后所得价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满30日,当事人不认领被查封、扣押物品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告招领。经公告6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被查封、扣押物品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还规定,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相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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