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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界定性骚扰 给女性发“黄段子”可能被查处
来源:法制日报 蒋德
2007年09月28日 09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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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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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文献
根据正在由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32次会议审议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中的规定,今后在江苏,乱发“黄段子”给女性也属于性骚扰。
首次立法界定性骚扰
该修订草案对性骚扰从形式上首次作了明晰的界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这样,给女性乱发“黄段子”,将可能被认定为性骚扰。
根据全国妇联婚姻与家庭研究所关于北京市民遭受性骚扰情况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女性中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8%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
而江苏修订草案的这一条款意味着对肢体动作才属性骚扰的固有认识有了新的突破,将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也为性骚扰案件的成立提供依据。但是,也有专家认为,这个条款执行起来同样也会遭遇到证据链难形成的困难。一方面,目前关于性骚扰投诉的多,成案的少,一般当事人为了顾及面子及影响都不太愿意打官司,另一方面,司法上对个人侵权的界定不但要有行为,而且还要有侵权所造成的伤害事实。但以黄色短信为例,它究竟给当事人造成多大伤害,很难界定,而语言方面的性骚扰就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比如一个单位的同事,有时候是开开玩笑,有谁会站出来作证呢?
为此,江苏的这个修订草案也规定了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和工作中的性骚扰。”
关于妇女人身权利方面,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搜查女性身体,不得限制、剥夺妇女的人身自由,即使对妇女身体进行依法搜查,也必须由女性执法人员进行。这样,过去经常发生在超市怀疑失窃而对女性顾客搜身的现象有可能大大减少。
明确界定婚内强奸行为
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量呈较高的增长态势。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每年接待和处理的群众来信来访有30余万件,其中一半以上是婚姻家庭类问题,而家庭暴力占了很大比例。家庭暴力案件的施暴情节也日趋严重。2004年,江苏省共接到家庭暴力、夫妻之间施暴的投诉和来访1131起。统计数据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针对这种情况,“修订草案”首次明确界定了婚内强奸行为:“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前或在二审期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男方及其家属不得侵犯和限制女方的人身自由。”修订草案要求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范围,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了解,“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前或在二审期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条款是过去没有过的,女方提出离婚即表明其已经不愿再与男方保持性协议,这个条款将会有利于女性权益的保护。在这方面有过不少案例,一旦被判为“婚内强奸”最起码要判3年刑。但也有专家质疑,“地方法规就具体罪名作出规定是否合适”。
父母不送女童入学要承担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还首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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