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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八类民事案件不再依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
      来源:法制网  李光明   2007年09月28日 09时1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管辖”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院依据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是司法审判中的惯例,这一惯例从10月1日起在安徽将被打破。记者今天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下发通知对人身损害赔偿等8类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一审不再以诉讼标的额多少确定级别管辖,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新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物业、群体性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同一管辖区域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再依据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这样规定可以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方便群众诉讼,将纠纷解决在基层,节约审判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据了解,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年前曾作出规定,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按照诉讼标的额来确定在哪一级法院审理。例如: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案件,安徽省除合肥市基层法院可受理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的案件,其他地市基层法院只能受理诉讼标的额60万元以下的案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来依据诉讼标的额来确定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经安徽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该省对人身损害赔偿等8类案件将不再依据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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