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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何时不再靠“通知”?
来源:新京报 叶笛
2007年09月28日 10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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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
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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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日前会同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下发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者,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9月26日《新京报》)
“执行难”是法治建设中的一大顽疾,近年来有关部门虽没少下工夫,但依然无法根治。此次两高一部发出严查“通知”,相信会“落地有声”,取得一定成效。但成效到底有多大,笔者仍存有疑惑。
一方面,我们目前的法律框架并不缺乏制裁“老赖”的措施,情节较轻的可以依照诉讼法规定实施司法拘留(“通知”中的司法拘留并非“通知”首创),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还可以给予治安拘留;对于情节严重的,《刑法》也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专门对其含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对照法律规定不难发现,此次两高一部下发的“通知”,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重申。既然如此,我们就不得不思考:施行了十几年的法律为何“着不了地”,奈何不了“老赖”?退一步讲,即使这次通过两高一部的“通知”,“老赖”们依法得到了严惩,缓解了“执行难”,那么,我们也需要反思:为何有些法律执行非得经过执法部门的“通知”进行“二传”后方显法律威力?
目前的“执行难”,关键在于存在干预法院正常执行的力量,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较为猖獗。目前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机关履行侦查、起诉、审判职责,而有能力干涉法院执行的涉案人员大多为当地“有头有脸”的人物,甚至还包括少数手握重权的地方官员,而目前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又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这些不改变,“执行难”恐怕难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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