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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基因”突变“毒性”剧增
来源:科技日报 陈红
2007年09月28日 10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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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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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一个宣称全球最大基金、收益率达300%,涉及17万人的中国目前最大网络传销案件,在山东泰安掀开冰山一角。2007年8月29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检察院正式对魏利新、陈勇非法经营“瑞士共同基金”网络传销案审查起诉。
经泰安市有关部门调查,“瑞士共同基金”并未在中国证监会登记备案,也没有在民政部或中国人民银行登记注册,它宣称投入8000元,30个月后收益40万元”,其奖金分配制度为典型的“本金回报+拉人头提成”的运作模式,具有传销的典型特征。
根据调查,泰安市工商和公安部门最终定性这是一起典型的以境外基金为名义、以互联网络为平台、以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以诈骗钱财为目的的非法传销活动。其涉案人员、金额均为目前国内已知最大的一起网络传销案件。
就此,笔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教授吴景明。
看我七十二变
吴景明教授告诉笔者,网络传销的违法者所实施的传销行为,与传统的传销相比形势更为多样化。在我国,网络传销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传统传销的‘网络版’,借助互联网推销实物产品,发展下线。但其过于明目张胆,容易暴露,已逐渐被犯罪分子所抛弃。”
“第二种也是我们目前发现最多、查处最多的,即所谓的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MLM)模式。”
吴景明介绍说,如有的传销载体是某公司的网站,该网站宣传提供九大平台,分别为:企业策划、个人理财、远程教育、培训、买卖商品、宣传服务、信息服务、60MB空间、管理控制中心,只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即可申请到一个用户名,可以使用网站提供的九大平台5年。而且,成功加入该网站后,即可有资格推荐、发展他人加入该网站,并可以按照推荐成功加入的人数获取积分。
具体的规则是:会员发展下线包括左、右两个消费区,既要发展左右两个分支,左右分支人数发展比例在1∶2或2∶1(两边之和等于3,称之为一组)范围内为有效,发展第一组后可积一定的积分,相应的获得奖金若干元;发展2—10组,每组可获得奖金加50%;发展11—100组,每组可获得固定的奖金;发展的越多,每一组获得的奖金额依次递减,但总金额是递增的,每个会员最高奖金额度设一上限。以此类推,下线再按照一定的比例发展会员。
“毒性”更强蔓延更广
“与传统的人际传销相比,网络传销的‘毒性’蔓延更广、‘毒性’更强。”
吴教授解释道:“一般的讲,传销早已有之,有的国家称其为老鼠会,有的国家称其为金字塔式销售。网络传销实际上是传统传销与网络的结合。就像两种毒性很强的病毒通过基因交换结合在一起毒性成倍增加一样,传销和网络这种现代技术结合更具破坏性、隐蔽性、躲避打击的顽强性。所以和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更难对付。
首先,网络传销的虚拟性更强。这也正是互联网的最大特点之一。非法传销者常常借助高科技、电子商务等名义,遮人耳目,引人上钩,发不义之财,典型的空手套白狼!
第二,源于网络的虚拟性,其隐蔽性也就更强。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会员必须通过网站才能加入传销,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且都有各自的登录密码,彼此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QQ)来完成。骗钱不见面!
于是,万一下线被执法部门查获后,下线无法提供上线的确切线索,反映不出从事非法活动的确切地址和窝点,上线就能马上逃之夭夭。
工商部门查处时,也根本无从查证公司网站的真实信息和会员的真实身份,仅凭网络上的信息要追查上线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传统的打击手段很难及时奏效。
另外,就是更具欺骗性。那些传销网站多打着远程教育、培训个人创业、电子商务的旗号吸引人,掩人耳目,遮盖其发展会员(下线)牟利的本质。而且,网络传销不像传统人际传销收取巨额会费。网络传销常常只收取几十元甚至更低的费用。许多下线人员没有判断能力,认为这就是电子商务,在被抓获后还屡屡强调他们参加的不是传销而是一种新型消费。
再有,网络传销地域性不强,常会出现“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或者是网络服务器设在国外,而传销却在国内进行。这使得网络传销的“毒性”蔓延更广、“毒性”更强。
国内立法处境尴尬
谈到针对网络传销的立法,吴教授指出:“与网络传销的危害性相比,我国相关立法却显得过于单薄。目前规范传销的规范性文件只有《禁止传销条例》,另外可以和网络传销靠上边的规范性文件就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专门适用于网络传销的国家法律属于空白。
如果情节不是太严重,则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归口工商局管理,可以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则构成非法经营罪,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归口公安局管。”
网络传销为何负“案”累累、屡禁不止?吴景明教授说道:
“对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如何,从其是否能得到有效制止甚至已经杜绝就可判断。打击传销多年,这种坑人害人的敛钱手段非但没得到有效制止,而且与网络同步发展,就说明对其打击的力度是不够的。
任何一种违法行为的存在和发展,肯定与其成本挂钩。如果违法犯罪的成本低于受到处罚的成本,或者说违法所得高于受到惩处的代价,那么对违法者来说就会继续违法。
关于网络传销的立法之所以不健全,原因很多。一方面法律都具有滞后性,法律和社会现实一般不会同步产生,这是规律;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发展的特殊性,对其认识是严重滞后的,我们的立法由此而表现的滞后性更为突出。但违法犯罪行为却能及时依附于最先进的科技成果。所以形成立法与网络传销的巨大反差。还有一点就是对网络传销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这也是对其打击不够到位的原因之一。”
打击传销刻不容缓
面对网络传销在中国的现状,如何才能更好地抑制网络传销的嚣张气焰,打击传销犯罪?吴景明教授谈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一定要普及法律教育,加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从而增强人们抵制网络传销的免疫力,自觉做到不参与各种传销活动。
第二,用好用足法律武器,严惩网络传销。由于目前我国在打击网络传销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给打击犯罪带来一定难度。所以,我们更要用好用足现有的法律法规,严惩网络传销。
同时,我们也要加快相关的立法进程,期望一部专门打击传销的法律早日出台!
依附于高科技的网络传销,更加严重地扰乱了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在现有法律相对滞后的情况下,我们每一个公民更应该守法、护法!远离传销!图/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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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贤士一路的钟先生向本报(南昌晚报)反映,今年初他在亲戚的诱惑下花了1680元注册成为一个远程教育网用户,没想到却掉入了网络传销的陷阱。为此,以前不会上网的钟先生开了个博客,呼吁受骗者联合起来反击网络传销。
钟先生说,今年初,他的表弟到家里做客,看到他买了电脑(为孩子买的),便称自己知道一个与国家教育部合作的美国最大教育网———“LOB远程教育网”,其内容包括幼儿、中小学、成人、老年教育,还能教小孩制作网站;如果用得不满意可随时退款。
听此,钟先生便花1680元注册成为该教育网的用户。但他发现,注册大半年了,网站上的学习内容从来没有更新过。发现受骗后的钟先生马上要表弟退钱,对方却称钱早已付给了上线,钟若想把钱赚回来,就必须介绍别人注册该网站,且每发展一个下线,钟就可获利200元,下线再介绍别人注册,钟同样可获利66元,下线做得越大,钟的收益就越多。
钟先生这才知道自己掉进传销陷阱了。于是,他开始学习上网,并在网上找到了该网站,发现它果然是个“臭名昭著”的网络传销公司。2004年底,教育部就已声明与该网站没任何合作关系。钟先生说,他现已结合自己受骗的经历,专门开了个博客,呼吁受骗的网友联合起来反击网络传销。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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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在中国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它与直销的最大不同就是直销员的报酬来源于销售产品的利润,而传销人员的报酬来源于拉人头的人头费。
自1998年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发布后,非法传销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这些非法传销却死灰复燃。
网络传销与传统的人际传销没有本质的区别。
目前中国网络传销的案件还是较多的。如“IPC异业联盟”、“LOB远程教育网电子包”、“康美生活购物网”、“品品德(北京)国际茶艺”、“香港巨龙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格瑞特系统的网站”等这些以美丽而似乎合法形式进行非法传销的案例还是经常见诸于互联网。对于其发展态势不能说明目张胆、铺天盖地,但屡禁不止、屡打不绝、花样翻新、隐蔽性强可以基本概括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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