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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开与理性来纠正立法的随意
      来源:潇湘晨报  单士兵   2007年09月28日 10时0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泛法律化”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传送,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是万能的。

  法治时代,也要避免步入“泛法律化”的误区。日前,江苏与浙江的两条与立法有关的消息,则让我们看到了立法的理性。

  一则说的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6日对《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一审。“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的内容被删除。还有一则说的是,“请名人代言或宣传,而该人未使用该商品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这一条款,在日前二次提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悄然消失。

  “妻子可调查丈夫私房钱”与“禁止名人代言未使用过的商品”这两则此前曾引起公众强烈质疑的规定,在人大审议中终于遭遇“红灯”了,这让我们看到民意对推动立法进步中所起到的作用,说明立法机关只有尊重并吸纳社会舆论意见,立法行为才能更趋于理性。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如果法律本身有悖于客观与公正,或者与特定的社会伦理道理相悖,这样的法律,要么制造出更大的“恶”,要么会陷于“法律失灵”的状态。这样的法律,就不是建设的,而且破坏的。比如,会破坏健康的社会与市场秩序,会出现公权力随意突入私权领域的情况,还会有损于社会自治与道德约束的功能发挥。

  以“妻子可调查丈夫私房钱”为例,这样的规定从一开始就把妇女视为弱势一方,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法律定位,这样规定也并不具备法律的普适性。而且,这个规定将婚姻关系双方的财产关系置于人身关系之前,与《婚姻法》的相关精神相反,不利于夫妻感情的培育。此外,公权力也不宜对“私房钱”这样的私权领域介入过深,否则容易造成对隐私权的伤害。

  法律的价值只能在有效运行中得到最大体现,只停留于纸面的法律文本,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比如“禁止名人代言未使用过的商品”就存在操作难的问题。到底什么样的人,才算是名人呢?再说,又如何界定某人是否使用过某种商品呢?“名人”在拍广告前用一下,是不是就算“使用过”了呢?说到底,防止名人代言的产品存在掺水造假,仅仅盯着代言者,实在是舍本逐末,相关部门更应该界定好广告主的责任,更应该在商品质量检验方面下足功夫。

  法治社会需要我们对法律充满崇尚,但是,法律终究不是可以包办一切的。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浓厚传统道德与伦理的国度,我们必须对社会自律与道德约束有着足够的自信。属于法律领域的,交给法律去解决;属于自治领域的,就放开来由公民自治;属于道德范畴的,则由道德来约束。各取所需,各得其所。如果试图让法律来包揽一切,则很容易步入“泛法律化”的误区而不能自拔。

  此次江苏与浙江及时地把伸得过长的法律之手缩回去,体现了立法的理性,也给我们带来重要的启示。那就是,当前只有通过开门立法、阳光立法,才能避免立法的随意性,来提高立法质量。我们期待今后立法,从立项、起草、审议等全过程,都能向社会公开,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法规草案能够举行公开听证,来通过不断加强立法程序上的科学性与透明度,使各方面的利益都得到表达和保障,使最终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会成为某些部门和集团的牟利工具,是那种合宪合理合情,尊重每一个人的自由与权利的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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