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建设是精神文化、行文文化及物质文化的有机组成体。进行法院文化建设,促进法院自身建设的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创建先进的、和谐的法院文化,其最终目的都是确保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确保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实现。因此,笔者认为作为和谐社会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法院文化建设来说,应立足于自身的职能和作用,把握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坚持以下几条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法律至上的原则 法院精神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它是以法院群体的心理、观念、信念、价值观及理论形态存在的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意识的集中反映。而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是法律的具体运用与执行机关,体现的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实现的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就是说法院群体所反映的意识与价值观必然与社会主义法律的价值观相适应。因此,进行法院文化建设,创建和谐的法院文化,首先就要使每位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律至上的理念”,不仅要熟知法律条文,更要客观公正的运用法律进行司法审判,严格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确保社会主义法律价值的实现。广大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主体,是社会主义法律的直接执行者,其对法律的推崇程度直接决定了其在司法审判中的态度。
其次,法律至上原则是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前提,依法治国要求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意识,推崇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作用。而在当前我国广大人群众上没有普遍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情况下,只能依靠从事法律工作的广大法律工作者,走在依法治国前列。一方面,积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法律思想与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就是要运用法律的强制力,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维护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安定。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积极践行者,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与价值。因此,法院的各项建设,必须崇尚社会主义法律,以确保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再次,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还要坚决屏弃权大于法的思想。人民法院是一个追求真理,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地方,是法的权威大于人的权威的地方。法院文化建设中屏弃权大于法的的思想,坚决抵制来自外界一些影响法律正常实施的声音,进行客观公正的裁判,以促进法院文化建设的和谐。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作为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法院文化建设,同样也要“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发展。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来考虑,笔者认为法院文化建设中的“以人为本”应该理解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内涵:
首先,应注重对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建立较为完善的民商事纠纷的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在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社会中所呈现出来的各种矛盾大部分是人民内部矛盾,绝大多数属于民商事案件,许多案件通过法官耐心的调解就可以解决。在此情况下,法官就要充分的运用调解手段和调解艺术说服双方当事人,利用庭前、庭中、及庭后的调解方式,把握有利时机,力求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结果,最终达到息诉止争的效果。
其次,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本”,充分发挥法院的职能,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分子,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人民的生存与发展创造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虽然我国消灭了剥削阶级,但是还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着少数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犯罪分子,以及经济领域中出现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他们的存在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对于这部分犯罪分子人民法院要运用法律手段给予严厉打击,保障社会的安定有序,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再次,在法院文化建设中讲求“以人为本”,不仅要在审判中运用人性化的审判方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同时也要注重法官群体自身的发展。法官群体是法院的审判力量,其积极性的高低将会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将会影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程度。因此,注重”以人为本“就应力求把实现法院的整体价值和实现个人的价值统一起来,既要重视人的因素在审判实践和法院管理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法院群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又必须理解、尊重、关心、培养人,满足他们的物质与精神需求。法院文化建设的各项措施应是法院全体干警乐于主动接受的,才能使各项建设充满生机与活力。法院要维护的不外乎是自由、正义、公平,因此法院内部的文化建设也要充分做到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发展,为法院内部干警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作为管理者也应平等对人,尊重人的个性与人格;满足人的需要,创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竞争机制来满足个人的发展,在共同进步与竞争中体现法院文化的先进性与和谐性。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原则 法院文化建设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为引导,推动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的协调发展。在当前创建和谐法院文化过程中,坚持科学发展观作为引导,也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标志。科学的发展观要求社会的改革与发展必须以时代为背景,遵循社会的内在规律性。因此,在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必将推动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实现,也必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开展各项文化建设,也同样应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引,寻求法院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以便充分发挥其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发挥其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法院的文化建设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与时惧进为时代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制定了《人民法院改革纲要》,对1999-2003年全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统一部署。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在第一个改革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对今后的改革方向提出新的要求。要求指出:2004年-2008年各级人民法院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统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二是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执行机构,完善执行程序,优化执行环境,进一步解决“执行难”;三是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实现审与判的有机结合;四是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制度,为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责提供充分的支持和保障;五是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制度,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六是改革和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的各项制度,完善对审判权、执行权、管理权的监督机制,保障司法廉洁;七是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司法制度。应该说这些目标原则的制定,都是党和国家根据社会发展和法院建设需要提出的,它的改革和完善必将推动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的实现。
科学的发展观是法院文化建设取得优秀成果的前提,各级各地法院在文化建设的方法方式上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必须遵守一个统一的前提和目标,在大的原则和前提下选择具体的改革路径,才能有效的促进法院的不断发展。2007年是我国实施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的关键一年,如何把握好时代赋予我们的机会,如何为社会创造良好的优越的司法环境,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何才能创建一个和谐法院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够用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来引领法院的各项建设
四、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是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它的方针、政策、执政规律代表了社会前进和发展的规律。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就是坚持正确的前进方向不动摇。为此,在当前整个法院系统开展和谐法院文化建设,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法院各项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设好强有力的党组领导班子,通过团结、高效、务实 、廉正的领导班子带队伍,全体司法干警也应紧密团结在以党组为中心的领导班子周围,深入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业务素质,积极践行司法为民要求。只有充分的发挥法院内部全体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发挥党组织的正确领导决策作用,法院文化建设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坚持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还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江泽民的三个代表思想 ,切实提高自身的党性认识与党性修养,用无产阶级理论思想武装头脑,防止“糖衣炮弹”的袭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大局意识,立足于自身的工作实际,做到“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坚决捍卫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追求法律公平与正义价值的实现。
其次,各级党组织应经常开展党组织活动,学习中央的各项文件精神,做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开展党内民主生活会,每一位党员可在民主生活会上敞开胸膛互提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力求组织生活在团结与严肃中实现组织成员的共同进步。
再次,应积极作好法院内部党员的发展工作,对一些工作能力强,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的司法干警,要安排老党员与其谈话,作为党员的重点培养对象。同时,也应注重对党员内部领导干部的培养工作,要大胆的突破陈规,把一些思想品德好、工作能力强、具有领导能力的党员放在领导岗位上,增强法院内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为创建良好和谐的法院文化提供有利的内部保障。
【作者介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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