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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夸张的涨停杀跌反思股市内幕交易
      来源:中国网  叶雷   2007年09月28日 10时2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证券期货 
 “内幕交易”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9月,最受瞩目的股票,毫无疑问是江南重工(600072)。它的股价在9月经历了八个涨停,其中9月14日到21日更是六个连续涨停,在短短的十几个交易日内把股价从28元翻至63.97元。奇怪的是,9月24日到26日,又连续经历了三个跌停,27日上午,它又差点演奏从跌停到涨停的舞曲。没有很好的理论能够解释这一切,股民只能称它为“夭股”。

  在这背后,《深圳商报》9月27日的一则报道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报道说,就在江南重工连续跌停之前,江南重工公司董事沈某已在高位减持15800股,套现约100万元,被称为“完美套现”,因为第二天江南重工即发布澄清公告,对私有化及注资整合的传闻予以否认,其股价也在复牌后应声跌停。再往前追溯,在前半年的时间里面,该董事从二级市场购入了该股5万股。虽然没有官方机构把它定性为内幕交易,但还是让人忍不住浮想联翩。

  如果我们对照美国的内幕交易有罪推定规则,对江南重工股价异动的认定和处理应该是很容易的。著名的经济学家郎咸平曾经举了一个美国股市内幕交易的例子:这个例子的主人公是香港人,当时万利酒店要卖给万毫酒店,这个香港人跑到美国,在要公布这个信息的前一天上午,买了一亿多股万毫酒店的股票。一公布好消息,他就赚了一千多万美金。可是,第二天,美国的警察就敲他的房门没收他的护照。什么原因?内幕交易。他马上找律师。没想到,他的律师告诉他:“你要向美国证监会证明你在买这支股票的时候你不知道第二天下午要有好消息公布,证明不出来,那你就是有罪。”没办法,这个香港人除了把赚的钱全部还给了上市公司以外,还交了一两千万罚款被驱逐出境。

  对身为江南重工公司董事的沈某,要证明自己不知道公司的澄清公告,我想难度也是很大的。实际上,江南重工股价异动背后还有一些隐隐约约的线索。9月17日,江南重工刊登了一则让人浮想联翩的公告——“为了顺应公司发展船舶配件产品的战略目标,加快公司船配产品的发展步伐,拟将公司中文名称‘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面对公众的疑惑,江南重工并没有说明。9月19日,国内著名的财经媒体《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发表了一篇题为“中船系整合路线图:江南重工或变身一级子公司”的报道,对此,江南重工直到21日才出来澄清。

  夭股江南重工的股价异常,真正的经济损失者毫无疑问是那些追涨杀跌的散户,他们切身受到了股市的“风险教育”。但最大的损失者,还是我国的股市制度和证券监管机构,因为丢掉了信誉。笔者认为,我们至少应该从江南重工的股价异常中总结和借鉴几点:一是应该继续完善我国的股票停牌制度。从总体和国际趋势上说,股票停牌应该是越来越少,这样有利于提高效率,但是在我国股市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必要的停牌还是必要的。比如,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规定,“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的股票应临时停牌处理”,可这一规则却没有得到执行,江南重工六个涨停没停牌,三个跌停也没有停牌,这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不利的。也许正是这种“有法不依”,才会使得中国股市的内幕交易比较疯狂。更重要的是,现在的停牌很多时候成了形式,并没有对交易异动或信息披露异常给出合理的解释,反而成了主力洗盘的机会。也就是说,我国股市停牌制度未来应该由重量向重质转变。

  二是应该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所谓内幕交易,就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工作、私人关系等途径获得的,未经正常渠道对外公布的信息后,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并获取利益的交易。股市的内幕交易是指在大部分股民不知道的情况下,利用自己掌握的内幕消息提前买入或卖出而达到其赚钱或回避风险的目的。内幕交易重在“内幕”,因而取证往往比较困难,要加大对股市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像美国一样实行有罪推定;实际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早就说了:“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面对资本的贪婪,必须用重典,这也是美国股市比较规范的秘密所在。美国1984年的《内幕交易处罚法》规定了按照其“违法所得”或“避免损失”处以3倍罚款的民事罚款;1988年的《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引入了行政罚款制度,即无须考虑内幕交易者是否有“利润所得”,而一概予以罚款处罚,自然人的可处罚金额被提高至10万至100万美元,法人则可被处以高达250万美元的行政罚款。而2002年通过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更是进一步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同时还延长了对证券欺诈的追诉期,起诉时间可以延长至非法行为发现的两年内,或者非法行为实施后的五年内。 而我国的法律处罚,就轻多了,对内幕交易者,仅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和美国是不能比的,更不用说刑罚处罚了。

  三是打击内幕交易必须坚韧而执著的执法。美国证监会(SEC)在这方面有一个经典的案例,就是1994年,IBM公司的一位女秘书在为上司复印材料时获悉公司即将收购莲花公司的内幕信息,回家后告诉其丈夫,然后其丈夫又告诉朋友,朋友又告诉朋友,一共有23人获此内幕信息后从事股票交易而获利。对此,SEC从1995年6月至1999年5月,历经4年,通过层层传讯近千名证人,深挖到6层之外的内幕交易者,终于查清了这桩内幕交易案。结果23人全部被SEC以内幕交易罪起诉,除3人被判无罪外,其余19人都被判有罪,而且罚款罚的有3人破产。相应来看,我国的内幕交易执法还缺少这种坚韧而执著的精神,今年的杭萧钢构、三普药业的查处实际上都只触及了皮毛。更多的内幕交易则没有进入中国证监会的执法视野。这次,怎样对待江南重工,股民们正拭目以待。

  对证券市场来说,内幕交易是其最大的毒瘤。而证券市场还不是十分成熟的我国,内幕交易频频发生,各种股票消息更是满天飞。如果不能基本消除内幕交易,我国股市的价值投资理念就难以确立,我国的股市依然会是一个消息市、政策市、流行市,是十分不利于资本市场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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