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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妇女遭遇办公室性骚扰 单位有责须赔偿
来源:华西都市报 刘云飞
2007年09月29日 09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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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
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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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公布之日起实施。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徐学元表示,与国家法相比,该省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单位或雇主对妇女有保护在工作场所不受性骚扰的义务;明确了妇女在人大代表候选人中的比例;明确了妇女同工同酬的规定以及农村妇女妇科疾病普查时间等。
工作场所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制止
为了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不受性侵犯,实施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并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违反实施办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工作场所对妇女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名誉损害,单位或者雇主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省市人大代表妇女不低于25%
据介绍,为提高妇女参政议政地位,保障其合法政治权利,以后我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5%,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2%,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
此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女性。
单位女职工疾病每年查一次
为了保障妇女身心健康和合法劳动权益,实施办法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对女职工的妇科疾病普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每三年组织一次对以上规定外的城镇妇女和农村妇女的妇科疾病普查。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妇女保健等方面的规定,坚持同工同酬原则,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妇女禁忌的劳动。
怀孕哺乳期应缩短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酌情减少劳动定额、缩短劳动时间,减轻劳动强度。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其收入,不得擅自减少或者取消其产假、晚育假或哺乳时间。单位在录用(聘用)女职工时,应当在劳动(聘用)合同中约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内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其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该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的除外。
家庭暴力可依法处理了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禁止殴打、虐待、歧视家庭中的女性成员或者雇(聘)用的女性员工。对殴打、虐待、侮辱、歧视妇女的,有关部门对于投诉应及时查处。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和不生育、无生育能力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否则,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属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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