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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中院首判农村私房买卖合同有效
      来源:北京日报  丁宇翔 常鸣 王皓   2007年09月29日 09时1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私房买卖”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近期出现的多起小产权、农村宅基地纠纷,多数被判买卖合同无效,买方不得不腾房走人。北京市一中院昨天(9月28日)针对个案特殊情况,突破惯例对一起农村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合同有效的终审判决。   该案当事人马某原为城镇居民。1989年3月,马某与海淀区原海淀乡肖家河村民陈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陈某将自家农村私房北房3间以2.1万元价格卖给马某。马某向有关部门交纳了相应契税,取得了相关审批和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产所有证。此后,马某又于2005年3月将户口迁入当地。今年6月,陈某突然以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马某腾退房屋。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该案中马某作为城镇居民,其与村民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过批准。此后,马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并将户口迁入。在十几年时间中,马某在诉争房屋中实际居住,已对该房屋形成了稳定的占有关系。鉴于此,在综合该案的历史背景及从有利于维护现有的房屋占有关系角度考虑,应确认马某与陈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为宜。市一中院据此终审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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