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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保修期内无法修复商品应全额退款
      来源:成都日报  胡晓蕾 车文斌   2007年10月08日 08时4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消费者权益”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自10月1日起,新修订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困扰消费者的手机折旧费问题迎刃而解。昨日,记者从成都锦江区工商局12315值班室了解到,依据新《消条》的规定,对于保修期内无法修复的商品,商家应一次性全额退款,不能收取折旧费。

  案例:修理手机无果退货遭拒

  去年11月,消费者蒲女士在双桥子一家大型连锁超市购买了一部手机。今年8月,手机出现故障,她带着手机在经销商处维修了两次,可是,手机仍然出现问题。在维修无果的情况下,蒲女士向锦江区工商局12315投诉,要求退机。

  可是,商家不仅不退机,还称不能换货,换货的条件是“同样故障”须维修两次以上无果才能换货。而且,即使退货,还要扣除折旧费,即按发票上的购机之日起,扣除维修和待修占用的时间,每日按千分之五的折旧费扣费。一部1000元的手机,每天就要扣除5元,一年的保修期还未到,购机款就全部“折旧”完了。在高额的折旧费面前,蒲女士望而却步。

  工商:手机折旧费不能乱扣了

  据悉,自10月1日起,新修订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新《消条》规定,保修期内的商品,商家无法维修、更换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商家不得收取折旧费。对此,锦江区12315工作人员认为,以后在维修两次以上仍无法修复的情况下,手机经销商将处于不利地位,将面对消费者更为苛刻的要求。经销商除了要尽力为消费者备下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供消费者调换外,还要积极维修,否则,就将面临退货的不利局面,以前那道“折旧费门槛”已被削弱。

  不过,工商人员提醒,保修期内的商品损坏后,如果商家能够提供可供调换的同型号商品,而消费者又选择“以旧换新”,那消费者仍将支付折旧费。

  最后,在锦江12315执法人员的调解下,蒲女士与商家达成协议,商家为蒲女士免费更换新机。

  新闻资料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2条:商品超出售出之日15日但在保修期限内,无法修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如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经协商一致,可以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货,一次性付清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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