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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宣扬“孬种哲学”?——评《南方周末》发表的《“见义勇为”与“以不教民战”》
田畔
2007年10月08日 10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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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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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2002-7-18)有篇《“见义勇为”与“以不教民战”》(以下简称《见》文),针对“见义勇为”这一社会热门话题,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把不同性质问题混为一谈,从而将“见义勇为”这一人类共有的崇高道德准则,给轻而易举地否定掉了。
《见》文为说明“见义勇为”不具普遍性,特拿美国说事:“据说,‘见义勇为’在美国这样的地方并不被鼓励、提倡。美国的警察总是提醒人们,倘遇偷盗、抢劫一类事,只须记住对方的体貌等特征,然后向警察报案,千万不要冒着被伤害的危险与歹徒搏斗。”作者还以朱学勤先生在美国的遭遇为例。朱先生访美时,有一次下榻旅馆发生火灾,他“试图救火”却被“粗暴”拒绝。因为当地警察局早有告示:“亲爱的房客,如果发生火警,你必须迅速离开,不要救火,不要救你的财物,因为你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比任何东西都宝贵。”
相比之下,中国就大大地成问题了:“但在我国,按许多人对传统道德的理解,‘见义勇为’往往被作为绝对正面的行为大力推崇。”作者的例子是一老一少。老的是说,一六旬老工人路遇两少年抢劫一妇女的包,便奋力追赶,终被刺死;少的是说,一临近毕业的初中生因一次“见义勇为”(《见》文未写事由),而成为“小英雄”。两人自然都受到社会和有关部门的大力表彰,并被广泛宣传。
总之,美国人在危险时要求非专业人员回避,而中国人在危险的时候,却“极力鼓动手无寸铁、也没有受过任何专门训练的民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去这般‘见义勇为’”。这就不仅是“以卵击石”,“简直就是对下一代极不负责任了”。更糟糕的是,“孩子……为了能创下‘见义勇为’的记录,他也许就会到处寻找‘见义勇为’的机会,当然,还要确保在‘见义勇为’中不受伤害,这样,他就可能变得热衷于舞刀弄棒,变得好勇斗狠,甚至无事生非。大力促使中小学生‘见义勇为’,弄不好会走向反面——催生出一批少年犯。”
看了这危言耸听的高论,感到不是滋味。“极力鼓动”没有受过专门训练而又手无寸铁的成人甚至孩子,与歹徒搏斗,的确是有点太残酷了,也不符合我们社会以人为本与保护儿童的基本原则。我们在提倡“见义勇为”时,确实有种种偏差。但话说回来,能因此就把这一美德本身的价值给否定了吗?真的就像作者所说的那样,“面对汹涌的犯罪潮,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之类的举措即便有效,也终究是治标之举”,它不应“被作为绝对正面的行为大力推崇”,那样做甚至还会“催生出一批少年犯”?
又将《见》文细读一遍,才发现其貌似有理而其实荒谬之处。首先,为了与中国对比,作者提出的“见义勇为”在美国“并不被鼓励、提倡”,不过是“据说”而已。既然是“据说”,能有充分的说服力吗?为把情况搞清楚,笔者特意给长期在美国教书的同学发了电子邮件,同时附上《见》文。他的回信证实了笔者的怀疑:“美国警察是这样劝告人们的,如果遇到匪徒用武器逼你交出钱包,或汽车钥匙,一定不要抵抗,把钱包、钥匙递过去就完了,不值得为钱财伤了自己的性命。警察的责任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身为警察当然不能提倡普通人代替自己去和歹徒拼命,而要把责任承揽在自己身上。见义勇为是西方和东方各民族都推崇的道德准则,美国报纸对为别人的生命和财产挺身而出的人,都奉为英雄来表彰,谁敢像《南方周末》这样来宣扬孬种哲学,早被群众骂得狗血淋头,不得不换主编了。”他还很气愤地说:“这个作者不知是蠢,还是……怎么会造美国警察的谣来骗中国人。”
很显然,《见》文中美国如何的说法,都是作者根据一些“莫须是”的资料编造出来的。“美国的警察总是提醒人们……千万不要冒着被伤害的危险与歹徒搏斗”,与见义勇为“不被鼓励、提倡”,有什么必然联系?要求人们遇见危险找警察,并不能证明不“鼓励、提倡”在必要的时候见义勇为。朱先生的例子就更不相干了。在中国的旅馆遇到这种事,不也得这么办理?难道中国的消防人员就会鼓励房客前去送死?……即便退一万歩,在美国“并不被鼓励、提倡”的东西,在中国就不能“被作为绝对正面的行为大力推崇”?
正如笔者同学所提示的,《见》文混淆了生命与财产的界线,把不鼓励为财产而牺牲生命说成是不鼓励见义勇为。天地之性人为贵,相对于财产而言,人的生命当然更为重要,这是人类社会尤其当代社会的一条基本原则。美国旅馆的告示,讲的正是这样一种观点。因此,《见》文既然说见义勇为在美国“不被鼓励、提倡”,就应当举出美国人在救助生命时不“鼓励、提倡”见义勇为的实例来,而不是在生命与财产之间进行选择的例子。遗憾的是,《见》文所列举的包括中国在内的几个例证,没有一个是对人的生命的救助。从重视生命这一原则出发,我们当然可以认为朱先生要参加救火是添乱,那位六旬老工人为追包而牺牲也有商榷之处,因为他们违背了生命重于财产的原则。《见》文用这样的例子,来证明见义勇为不值得提倡,我以为是不能说明问题的。
在笔者看来,我们应当讨论的,不是要不要见义勇为而是如何见义勇为的问题。如果有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旁观者来不及找警察,自己又有可能救助,应当如何做呢?面对危险,有些情况下,是需要请专业人员处理,有些情况下就要当仁不让。这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决不可一概而论。而且,见义勇为不见得非得冲上去,对于弱者尤其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可以想办法报告有关部门,这也是见义勇为。不一定非要流血或冒着流血的危险。
不可否认,我们社会当前对“见义勇为”方式的推崇是有些绝对化。比如有时不流血不算“见义勇为”,甚至流了血也不算。又比如,鼓励人们不切实际地勇斗歹徒,造成了无谓的牺牲。更有,在制度上防止犯罪方面,我们也的确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是见义勇为不应“被作为绝对正面的行为大力推崇”的理由,我们不能由于原则在现实中运用不当,就因噎废食地怀疑原则本身。从制度上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犯罪根源,与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并不矛盾,而毋宁是一个整体的两个方面。《见》文中提到的一老一少,包括朱先生在美国的义举,我以为这种精神是值得充分肯定和大力提倡的,受到社会的嘉奖也理所当然。这是不应也不容置疑的。我们所要做的,是如何在弘扬基础上更恰当更符合实际地实践这种精神,而不是寻找借口比如编造一种“孬种哲学”,予以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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