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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和解机制 5年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15.4万件
      来源:法制网  袁定波   2007年10月08日 14时0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行政诉讼 
 “自愿撤诉”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经验和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将在修改成熟后发布实施,该司法解释将进一步完善行政审判和解机制。

  近年来,城市拆迁、征地补偿等行政案件激增,一些行政案件呈现出当事人之间矛盾容易激化,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等不良社会效果的特点。为此,全国法院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积极探索建立促进行政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工作机制,努力寻求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减少社会对抗的有效途径。

  行政案件当事人和解机制就此应运而生。该机制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原则,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允许原告撤诉的规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行为,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特别是对于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更要注意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行政和解能有效化解官民矛盾,推进官民和谐的社会关系的建立。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应当尽可能为当事人之间和解创造有利条件;对于不能达成和解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裁判,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据统计,五年来,全国法院共撤销、变更、判令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计7.2万件;对合法的行政行为,依法判决维持、确认合法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计8.7万件。在全国法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的有15.4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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