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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万多名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案进行“监督”
      来源:新华网  李薇薇   2007年10月09日 08时4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人民监督员”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了解到,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871个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选任人民监督员21962名;重点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三类案件”(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拟不起诉的案件)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依法正确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从2003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经中央批准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检察机关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根据这项制度,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监督,重点监督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此后,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五种情形”,又被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为了更好地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高检院制订下发了多个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资格、任期,监督范围、职责,监督程序、要求,制度运行与保障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制定了回避、独立评议、表决等制度。各地也结合实际,细化了监督程序、监督流程,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规范化管理、考评体系。

  不断推进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全国人民监督员已累计监督“三类案件”1.8万多件,有力地促进了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办案中的违法违纪现象逐年减少。统计表明,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中的违法违纪案件比上年下降20%,2005年同比下降26%,2006年又下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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