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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级法院五年审判回顾:重大知识产权案件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刘言
2007年10月09日 09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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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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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审理了大量案件,有力地保障了社会稳定、和谐,同时通过审判活动,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为了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本版从今天起开辟《五年审判 成果辉煌》专栏,对近五年来不同类型、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回顾。
■2003年8月20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黄味金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常荣芳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会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常祝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文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邱伦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常春荣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黄味金等七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生效。
■2004年8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老作坊酒厂、宁海县昌盛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老作坊酒厂、昌盛公司停止对“作坊”注册商标的侵权;老作坊酒厂、昌盛公司分别赔偿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经济损失20万元和10万元。 ■2004年9月1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明光等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5月28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李明光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小清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龚岷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04年11月26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诉苏州市西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西部娱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新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5441元,驳回新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2004年12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诉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有关著作权的判项,撤销一审判决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东方学校未经ETS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擅自复制并公开销售TOEFL试题,侵犯了ETS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东方学校在其发行的TOEFL考试题出版物的封面上以醒目字体标明“TOEFL”字样,且商品类别与ETS注册的商品类别相同,新东方学校的行为侵犯了ETS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新东方学校停止侵犯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新东方学校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7月7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时德军、周清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时德军、周清华自2003年11月至2004年5月,在未领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冒美国礼来艾高斯有限公司原产的注册商标为“CIALIS”的药品,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9.35万元;生产销售假冒美国辉瑞公司原产的“VIAGRA”(伟哥)的散装成品和半成品9310粒。 ■2006年2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州中宜电子有限公司与索尼株式会社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中宜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宜公司未经索尼公司许可,制造、销售了侵犯索尼公司专利权的产品,遂判决中宜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生产模具;赔偿索尼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2006年3月10日,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华韵公司共同赔偿崔健经济损失192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8300元,合计47500元。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委托华韵影视光盘有限责任公司复制“崔健-1985回顾”CD光盘,并出版发行,上海客都连锁超市中卫分店销售了该光盘。该光盘收录了12首曲目,12首曲目的演唱者均为崔健。之后,崔健将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华韵公司、中卫分店诉至法院。 ■2006年4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诉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诉称:其为法国公司,在中国注册了“LV”等五个商标。2006年上半年,原告发现被告“家乐福”武宁店以特价促销的方式销售的三款女式包使用了与原告5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 ■2006年6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朱志强与(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朱志强的诉讼请求。朱志强是计算机网络动画《独孤求败》、《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上述作品的人物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形象。2003年10月,(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宣传推广其新产品“NIKESHOXSTATUSTB”,分别在其网站、新浪网首页、北京王府井大街、北京地铁(天安门西)站台、北京电视台体育频道发布“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系活动的广告经营者。朱志强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朱志强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停止侵害朱志强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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