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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物权法热点:物管随意增加收费属违法
      来源:华西都市报  李寰   2007年10月09日 14时2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物权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新的《物权法》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报邀请成都各大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对这一关系千家万户的法律条文进行了权威解读,读者反响强烈。昨日,记者根据大家非常关注的共有财产维修基金、协议失效的银行贷款抵押和违章搭建侵犯相邻权等问题再邀律师进行解读。

  违章搭建侵犯住户利益

  典型案例:2004年3月,王某向甲公司购买住房一套,几个月以后验房入住。后来甲公司在排风管道外加盖房屋,超出了王先生的窗高,两个散热窗户正对着王先生的窗户,使其无法开窗通风和采光。王先生起诉要求甲公

司拆除加盖的建筑物,如不能拆除,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房屋贬值损失30万元。

  律师解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甘甜律师称,《物权法》生效以后,王某就可以依据“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向甲公司提出索赔。最终的赔偿金额由法院审判后作出裁定。

  拆迁行为须符合公共利益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解读条例: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拒还贷款银行可申请直接执行

  典型案例:27岁的张小姐按揭买了一套房子,每月月供4000多元,买房不久,张小姐的收入锐减,连续半年时间没有还银行贷款了。根据张小姐在贷款时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如果张小姐无偿还能力,银行可以变更、拍卖用于抵押的这套房屋。按照《物权法》实施以前的程序,银行如果要拍卖张小姐的房子,需要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判决以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解读: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周建中律师称,《物权法》实施以后,银行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免去起诉和等待判决的环节,这样有利于债权人实现物权。

  物管随意增加收费标准属违法

  典型案例:2005年8月,某小区成立了新一届业委会。此前,部分业主因对物业公司乱收费行为不满,缓交有争议部分的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经过两审法院的审判,业主均败诉并且要承担滞纳金。

  律师解读: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谢佳佐律师称,物权法出台后,这起案件就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物业公司自行增加、减少物业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都属违反物权法行为,法院应该判决业主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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