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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获偿超千万:物权法之功还是过?
来源:东方早报 鲁宁
2007年10月10日 09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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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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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日起,今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正式施行。“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意志通过具体的《物权法》加以体现和保障,注定是共和国法制建设标志性的进展事件之一。
前推至9月下旬,与今年4月初轰动一时的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一样棘手的深圳“钉子户”蔡珠祥的私房拆迁补偿纷争,最终通
过一对一的协商谈判得到化解。蔡家获得超过千万元的拆迁补偿。补偿协议生效当晚,蔡珠祥以深圳市民的身份,写就一封《感谢信》,感谢深圳市人大、深圳市政府就此事所凸显的“重视”。
蔡家与开发商之间的拆迁补偿矛盾历时一年有余,从矛盾出现到最终化解,中间经历了蔡家的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深圳市国土房产局提请当地法院对蔡家私房实施强制拆迁的司法申请等事件,然而,当地法院一方面依据相关法律受理强制拆迁司法申请,另一方面,则继续为化解当事双方的矛盾不遗余力,直至最终促成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没有信源可以证明,在此次“拔钉”事件中,深圳市人大及市政府对矛盾的化解施以了直接的影响或干预,但人们却仍可以借助于逻辑分析,感知并分享蔡珠祥所感谢的“重视”。也许,这种“无形”的“重视”无从直接触摸,却客观展现出国家法制的进步。
此前,曾有部分舆论指斥蔡家要价过高。当拆迁补偿协议生效后,又有部分舆论担心,如此“天价”的先例一开,其所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注定会致使各地的拆迁成本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我们认为,具体到蔡家所获实际补偿是否过高,尽可作为一个公众话题展开讨论,但具体的拆迁补偿在《物权法》所划定的法理框架内当体现于三项操作原则:“一户一议”原则;市场定价原则;适当的“溢价”原则。倘若上述原则可以成立,那么蔡家所得到的拆迁补偿,就是合法理也合情理的。
有人也许会强调,翻阅整部《物权法》,事关拆迁补偿的法条只有原则性表述,并不涉及具体的补偿标准,也即我们在前文所强调的“合法理”被悬在了空中。然而我们认为,《物权法》于拆迁补偿专注于原则而放弃于具体,并非立法者之疏忽甚至“粗糙立法”,恰恰是立法者智慧之体现。中国之大,私房的市价千差万别,在《物权法》拆迁补偿的原则表述下之,具体的补偿标准及操作细则,是各地“拆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包括“补充实施细则”的事。我们注意到,自《物权法》颁布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已率先在国内对该省的“实施细则”作出了修改和“更新”。
早在《物权法》“难产”阶段,有法学界人士特意强调,《物权法》并不能直接调节拆迁矛盾。这个表述在我们眼里,显然是为了降低“地方”对该法草案的抵触情绪。令人不曾想到的是,这个表述被部分舆论误读为《物权法》管不了拆迁,一度在社会上形成一股针对物权保护的法律虚无主义情绪。事实是,单拿重庆与深圳的两起“拔钉”事件作对比分析,《物权法》对地方政府主导的拆迁事项,亦已产生出令人欣喜的思路乃至手段之变——如果说,重庆“拔钉”程序启动后又紧急中止,更多是虑及国内外舆论压力而做出的被迫妥协,那么,深圳“拔钉”则已放弃一上来就动用司法手段的方式没,而改为当地法院反复组织双方调解并最终化解矛盾,这无疑体现了对居民物权的法律尊重。
中国处于转型阶段,法治的进步只能是渐进式的,通过不间断的实践,才可获致。今天,鉴于《物权法》已正式施行,人们该做的,不是担心该法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落实或执行过头,而是学好和用好该法,用该法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利,同时亦为该法日后的不断完善积累“案例”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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