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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性骚扰须做好“度”文章
来源:光明观察 刘金平
2007年10月10日 09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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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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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立法明确禁止性骚扰,是人权保障的进步,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志。然而,反性骚扰立法非常复杂,涉及法律、伦理、文化习俗和社会心理等多方面内容。处理好不同领域之间的关系,适度最关键。一旦失“度”,就会举措失当,甚至带来新的问题。因此,把握好反性骚扰的“度”,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从我国反性骚扰立法的实践来看,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问题同样存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性骚扰,这种禁止只是一种立法导向。对性骚扰如何界定、谁承担举证责任都没有明确化,可操作性不强。为了保护妇女权益,打击性骚扰,地方性立法纷纷跟进,北京、上海、湖南、四川、陕西等地纷纷出台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对打击性骚扰进行了各具特色的规定。如上海市规定了性骚扰的五种常见的形式;陕西省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对性骚扰进行了定义,并将男性对妇女吹口哨、抛媚眼、长时间盯着女性身体第二性征部位看,等行为,都属于性骚扰;四川规定单位和雇主负有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免受性骚扰的义务,单位或者雇主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些规定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关注的中心,不是该不该打击性骚扰,而是如何认定、打击性骚扰。某些地方性立法没有恰当地把握好反性骚扰立法的“度”,呈现矫枉过正扩大化的特点,引起了公众的担忧。如果结合女性就业歧视就业艰难的特定背景,在性骚扰的保护上不能很好处理“度”,过于苛严的保护,甚至会成为女性就业的新障碍。
如何做好反性骚扰立法的“度”文章?首先,要正确认识性骚扰。性骚扰不是粘在袜底不爽但无直接损伤的烂泥,它会给受害者身体、精神、经济、家庭婚姻甚至个人发展带来伤害,造成受害者身体失调,心理失衡。如果在少年儿童期遭遇性骚扰,给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甚至给以后的成长和生活产生巨大的阴影,其痛苦程度甚至不亚于性侵犯。其次,确立防重于打的反性骚扰理念。性骚扰具有隐蔽性和模糊性的先天特质,决定了取证和认定的艰难,也影响了被骚扰者维权的信心。因此,必须确立防范重于打击的理念,尽可能从源头上防范性骚扰的发生。第三,区别对待,优先保护。性骚扰毕竟不是直接的性侵犯,其伤害程度因被侵害者的个体差异不同而存在巨大的差异。同样一种行为,不同的对象可能会有不同的感受,而不同人群对性骚扰的防范能力也存在巨大的差别。因此,在立法上应当有所侧重,要特别加大对少年儿童的保护力度,防范对未成年人的性骚扰。第四,加强社会防范。确立雇主责任,规定用人单位或雇主必须承担防范工作场所中发生性骚扰的责任。可以针对不同工作性质制定工作规范,减少性骚扰的发生。对手机短信形式的性骚扰,可以运用经济和治安手段进行处理。遭遇短信骚扰的受害者,可以去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做出冻结话费或销号等处罚决定,让短信骚扰者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第五,关注被骚扰者心理救济。性骚扰造成的伤害程度和文化习俗、社会心理有着直接的关系。实践中有些妇女遭遇性骚扰后,精神抑郁自怨自艾不能自拔,严重者甚至自残,从而放大了性骚扰的伤害后果。因此,关注性骚扰受害者的心理健康,为被害人提供诉讼帮助和心理辅导显得非常必要。
总之,性骚扰自身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打击性骚扰的问题上,我们应时刻保持理性冷静的头脑。不枉不纵合理适度的保护应成为我们的立法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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