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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10月起施行
来源:交通部网站
2007年10月10日 13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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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
船舶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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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进出港管理迎来新的里程碑。从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下称《07规则》)正式施行。这是一部加强船舶安全监管、规范船舶航行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规章。它在坚持船舶签证行政许可的前提下,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和船舶签证管理及航运经济发展的要求,对《93规则》进行了最大限度的修改,充分体现了规范、科学、服务、创新,将进一步规范今后一段时期船舶进出港管理工作,促进航运经济和海事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据交通部海事局副局长李青平介绍,本次修改多达30多个方面,是对《93规则》最大限度的修改,主要体现在8个方面。
——明确船舶签证性质,准确定义船舶签证。《07规则》把船舶签证定义为“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规定船舶签证行政许可的性质和功能,为船舶签证程序和实体规定的起草定好方向,保障船舶签证的顺利实施。
——明确规定需要办理船舶签证的各种情形,规范船舶签证的程序,提高规则的操作性,方便船舶和海事管理人员掌握。
——调整定期签证制度。本次修订对船舶定期签证的适用船舶种类、适用航线、定期签证办理模式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取消船舶定期签证资格申请环节,取消定线航行船舶需要协调航线涉及的不同海事管理机构取得一致意见的规定,尽量使定期签证适用于所有船舶、各种航线,简化程序,降低难度,便利船舶申请定期签证,提高工作效率。
——新建船舶报告制度。船舶报告制度是本次修订的一项创新之举,船舶进出港口可以通过有效的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报告。进港已经报告的船舶,进出港手续可以合并办理,定期签证、年度签证船舶只要进行进出港报告,不再需要办理船舶航次签证。
——新建船舶年度签证制度。年度签证是船舶签证管理制度的创新,指具备条件的船舶可以申请为期12个月的年度签证,获得年度签证船舶符合《07规则》第五条规定的行为时,仅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不再办理航次签证。
——确定电子签证的法律地位。本次修订确立了船舶IC卡的法律地位,引入了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船舶签证办理方式,为逐步推行电子签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建立船舶签证监督检查制度。“谁许可,谁监督”是行政许可的原则,《07规则》明确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职责、方式、方法及问题处理,也规定了相对人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明确船舶签证的责任。明确了船舶签证中海事管理机构对材料审查负责、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有怀疑或者接到举报时,海事管理监管应当派人到现场核实,便于分清责任,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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