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警方提示:近两天最易爆发短...
·律师“上书”保监会被采纳 ...
·无子女遗嘱 末代皇帝溥仪自...
·中国拟立法明确不适合女性的...
·我国将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国务院已委托国家发改委拟订...
·甘肃立法保障公民参与立法的...
·向法官行贿被终身停业 安徽...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深立法保障妇女权益:离婚无...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
 
 — 新法速递 ———————
·云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争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动...
·甘肃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守合同重信...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郑州拟修改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来源:大河网  肖海丽 李政   2007年10月11日 09时1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物业管理”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物业管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在起草《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时,郑州市人大第一次邀请律师事务所参与起草工作,尝试了“民间立法”。

  昨天上午,郑州市人大又邀请来自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房地产开发企业、郑州市房管局的30多位代表,共同为草案“挑刺儿”。

  【焦点一】物业收费标准能否定期调整

  草案:第40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多层、高层住宅物业前期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议论: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周叶说,政府指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规定,是适宜操作的。不过,郑州市1998年出台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至今,收费标准没有调整过。

  “比如物业公司60%的花费用于人力成本。1998年,郑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40元/月,目前已经是650元/月了。”河南索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姜芳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但物业收费多年不变,这给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危机。

  多位物业公司代表建议,应在条例中明确说明,物业收费标准多长时间调整一次。

  明鸿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徐肖兵则认为,收费标准如果清清楚楚地算给业主看,双方就好协调了。可以在条例中对此进行规定。

  【焦点二】能否给业委会个正式“名分”

  草案:第二章是《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用18条的篇幅明确了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相关程序。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也将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

  议论:金色年华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张丽娜提出,业主委员会虽然依法成立,但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仍不明确,不具备法人资格。严格来说,跟物业公司签合同的资格都不具备。

  “一个民间组织,什么权力都没有,怎么维护大家的权利?既然维护不了,大家还要你干啥?”张丽娜说。

  张丽娜建议,在条例中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经费来源,以保证其有能力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

  业主代表徐肖兵说,业主委员会应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谁监管?这些条例中也要明确。这样,碰到事情,委员会才知道该去找谁,业主也能更放心。

  物业企业代表李笑天对业主代表的产生也存有疑虑。他说,业主代表的产生程序,也应给予明确,否则可能被某些别有用心的“热心人”钻了空子。

  【焦点三】维修基金能否让业委会管理

  草案:第53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委托市或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

  议论: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耿少红说,大的社区维修资金动辄上千万,要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需要更严密的程序和更有效的监管。

  中方园社区主任张兴林说,业主委员会作为民间组织,缺少强制性,管钱风险较大。

  目前,郑州市各小区的物业维修基金由郑州市房管局下设的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有市民提出,政府部门代管维修基金,虽然安全但取用麻烦。

  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建议,可以将条例改为:“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委托市或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条件成熟的社区也可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同时,在条例中增加对基金管理的监管措施。

  【特别提醒】有啥好意见可与商报联系

  本月底,修改后的草案将接受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的第二次审议。在此之前,如果您对草案有啥不同看法,仍可以写信到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邮编:450007)向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反映。您也可以发邮件到xiaohail - i2001@yahoo.com.cn,或打手机13838186392,商报将向相关部门转达您的建议。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山东月嫂“标准”将出台 家政服务质量规范化
·卫生部发言人就执业医师考试泄题事件道歉
·四川规定妇女上班遭遇性骚扰单位要承担责任
·安监总局:十一期间接报伤亡事故44起 死亡151人
·北京物业管理立法提上日程 将尽快制定统一规章
·《物业管理条例》护了业主、物业谁的驾?
·《物业管理条例》如何保护业主和物业的合法权益
·南京律师:物业管理条例尚有多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