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法律评论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警方提示:近两天最易爆发短...
·
律师“上书”保监会被采纳 ...
·
无子女遗嘱 末代皇帝溥仪自...
·
中国拟立法明确不适合女性的...
·
我国将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
国务院已委托国家发改委拟订...
·
甘肃立法保障公民参与立法的...
·
向法官行贿被终身停业 安徽...
— 本周法律评论热点 ———
■
·
新京报:高中生嫖娼后举报:...
·
20余女教师被令作陪,“陪...
·
中国法院网:“撞伤不如撞死...
·
四川新闻网:杨代莉案告破,...
·
红网:7旬女贪受审撕裂多少...
·
华商报:法官也上访,还怎么...
·
四川在线:两个县委书记丢官...
·
人民日报:巨额罚款的背后是...
更多法律评论动态>>
— 新法速递 ———————
■
·
云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
·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争议...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
·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
·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动...
·
甘肃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守合同重信...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试论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检察实践
·
浅析既判力理论在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中的适用问题
·
论海上货物运输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性质与功能
·
民事诉讼速裁程序改革之局限性探讨
·
民事、行政救济程序交叉问题之解决
·
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论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
日本刑事程序被害人救济措施研究及借鉴
·
知名形象商品化法律问题研究
·
刑事公诉案件庭前程序价值的反思
更多理论文章>>
面对“色情腐败” 社会该怎么办?
来源:光明网 邵道生
2007年10月11日 09时4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
色情腐败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贪官“色腐”成为当今腐败分子的“三大流行病”——“色腐”、“贪财”和“怂子”之一,的确,单是从陈良宇这一个案来说,色情腐败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程度了。
关键是怎么治理?
第一,严重的问题在于教育领导干部。
贪官为什么好色?重要原因就在于他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而其前提则是贪官身上的信仰危机。正是在理想信念出了问题,才会产生一批又一批的腐败分子。麦崇楷逐渐沉迷在吃喝玩乐之中,他经常出入灯红酒绿的高级宾馆、酒楼、夜总会,频频光顾贵宾包房,接受异性按摩。在形形色色的人物打点下,出手大方的麦崇楷,深受“三陪”小姐的欢迎。有时欲望兴起,麦崇楷还一天两次跑去洗桑拿。 1995年初,麦崇楷到某市培训中心开会,恰逢身材适中、三十刚出头、颇有女人味的副总经理“红玫瑰”接待。两人臭味相投,各有所需,谈起话来格外投缘,彼此大有相见恨晚之意。没过多久,麦崇楷就和离异未婚、风骚娇媚的“红玫瑰”混得烂熟,终于叙出了“迟来的爱”。在麦崇楷的眼里,小他29岁的“红玫瑰”风情万种,善解人意,跟她在一起感到“异常亢奋”。而“红玫瑰”的心里,早就想攀上一座大靠山。面对麦院长,她就更加温柔地“套磁”了。麦崇楷一步一步坠入了腐败的深渊。
所以,江泽民同志说,当前需要着重抓好的几项教育的第一件事,就是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教育,就是世界观、人生观的教育。的确,对共产党人来说,理想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
有人不信,那么,就看一看一些腐败分子是怎么说的吧!
2000年最为闻名的大贪官胡长清对移居国外的儿子说:“总有一天中国会不行的”,“有两个国籍,将来就有余地了。”为此,胡长清全家都办了化名身分证和因私出国的护照,准备一有风吹草动时就开溜国外。
已被枪决的北京电子动力公司经理兼党委书记陈铭曾说了这样一句“肺腑之言”:“在地球爆炸之前,不可能实现共产主义。”
那个山东泰安原市委书记的胡建学对其部下私下说:“走社会主义道路没有出路。”
有一个“小干部”中共合川县委副书记高万成说得更是坦率:“1991年岁末,苏联解体,使我的信仰发生了大裂变。我想,中国共产党能不能顶住,变不变也很难说呀!两个月后,邓小平南巡讲话发表了,我误认中国要搞的市场经济和苏联解体后的自由经济是一回事。自由经济就是自由捞钱。于是,我便用手中余权大捞钱。”
既然共产主义在中国“不可能实现”了,又何必为它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呢?于是入党时的誓言统统都忘记光了,想到的是赤裸裸的一个我字,于是,“理想理想,有利就想;前途前途,有钱就图。“一个理想的共产主义自变成了“最彻底的现、百分之百的现实主义者”。
既然走社会主义已经“没有出路”了,又何必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呢?什么公仆不公仆的,那不过是一种说教,最最重要的是一个钱字。所以,“世上都晓神仙好,只有美女忘不了;管它爱情多与少,能够快活就是了。”
既然“总有一天中国会不行的”,又何不称自己有权时狠狠地捞上一笔呢?于是,他们就认为:“政治是虚的,理想是远的,权力是硬的,票子是实的;(要)去掉虚的,扔掉远的,抓住硬的,捞到实的。”于是,腐败分子就发了疯似地捞钱,捞了钱以后转移到国外,成克杰贪污受贿4109万元,竟化了1150万元托港商张静将这笔钱转到香港,占全部款项的1/4以上。
现实确是像江泽民同志指出,这些年来,一些领导干部有金钱、权力、美色面前,经不起考验,蜕化变质,跌入了腐败的泥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人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理想信念的丧失的确是一些领导干部陷入腐败泥坑的最重要因素。
总之,诚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那样:“我们共产党人的根本政治信仰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世界观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是任何时候都不能丝毫动摇的。一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如果在思想上动摇了这些根本的东西,也就动摇了共产党人的根本政治立场,就必然会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理想是精神的支柱,信仰是行为的源头,当一个领导将这两个东西发生危机后,就会步入歧途。
所以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广大干部,尤其是信仰教育,人生观、世界观教育。
第二,作为当官的要锁住自己的欲望。
荀子说:“人生而有欲。”
所以,没有欲望的人是没有的。
所以,人就既有较低级的生存欲,如食欲、物欲、性欲(或色欲)、财欲,也有较高层次发展欲,如权力欲(或领袖欲)、名誉欲、地位欲……
的确,看一看当今的贪官,有哪一个不是受欲望的诱惑而掉进了泥坑?有哪一个不是因纵欲而蹲大狱,而掉脑袋的?
的确,人一旦到了纵欲的程度,就会“昏蔽而昧理义”,就会数典忘祖,就会丧失本有的崇高的理想、信念和追求。譬如,自己是怎样成长起来的?是谁将自己培养得人模人样的?自己当初是怎样奋斗拼搏的?自己在入党宣了什么誓言?自己当官究竟为了谁?自己的所作所为会给党带来什么影响?等等,这些都是根本性的问题,都是不能忘了的。但是,贪官们因为一个“贪”字,都被抛弃了。也许在某个时候还能记得起来,但这已是在狱中的事了。
人一旦到了纵欲的境地,就会什么都干得出来。古人曰:“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在被双规的省部级官员里,重庆市原宣传部长张宗海不但好赌,还好色。张宗海被宣布“双规”时,办案人员在他的公文包里发现了三样东西:避孕套、“伟哥”和钞票。据说张宗海选女人有三个标准:一要大学本科毕业生,二要漂亮,三要没结婚。
人一旦为欲望所支配,是什么样的后果都不会考虑的。
纵欲确能给贪官们带来一时的风光,能让他们享受到一般人享受不到的欢乐,但诚如汉学人刘彻的“欢乐极兮哀情多”所说的那样,最后的结果总是以悲剧收场。
对欲望究竟该怎么办?应该有一个理性的态度。曾有一位纵欲者问大哲学家苏格拉底:“难道你没有欲望吗?”这位哲人回答说:“有。可我是欲望的主宰,而你是欲望的奴隶。”所以,在现代社会不可能要求人们无欲,不可能要求人们去做清教徒,合情合理的欲望还是要的,该争取的还得要争取,关键是要做到欲望的平衡、朴实、理智、知足。
所谓欲望的平衡,指的是让自己的生物性欲望和社会性欲望、低级欲望和高级欲望之间的平衡。尤其对诸如物欲、财欲、色欲这些生物性欲望的位置,一定要放得正,一定要与人的社会性责任和义务相平衡,要受它们的制约。
所谓欲望的朴实,指的是要使自己的欲望现实一点,合理一点,要符合自己的身份,实现自己的欲望也应是力所能及,决不要这山望着那山高的好高务远。
所谓欲望的理智,指的是要让欲望受自己理性的支配,自己要有意识地让欲望受社会的风俗、道德、法律、习惯、规范、纪律等等的“管制”之下,不会产生那些肮脏的、邪恶的、伤天害理的行为。
所谓欲望的知足,指的是不要让欲望无度,要懂得节制。明未凊初有一本名叫《解人颐》的书,对欲望的节制作了这样的描述:“终日奔波只为饥,方才一饱便思衣,衣食两般皆俱足,又想娇容美貌妻,娶得美妻生下子,恨无田地少根基,买到田园多广阔,出入无船少马骑。槽头扣了骡和马,叹无官职被人欺。当了县丞嫌官小,又要朝中挂紫衣。若要世人心里足,除是南柯一梦西。”的确,如果在一个人不会节欲,就会欲上加欲,就会使欲望変为贪欲。。
总之,做到了这些,就不会受欲望的诱惑,人便会锁住自己的欲望,就能做到欲望的自律,人一到那样的境界,就会自由了,当官的就是一个清官,而不是贪官。
第三,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抓住“苗头性问题”。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还规定:当“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在这里提出了一个“苗头性问题”概念。显然,这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然而却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令人深思的“社会学概念”。
“苗头性问题”?!这个词的确既很通俗,又很新鲜,也很重要。很多腐败干部为什么会送上审判台、押上断头台?原因之一就是:腐败分子本人并不将“苗头性问题”当回事,而包括纪检在內的组织和领导亦没有将“苗头性问题”当作问题来抓。所以,有的腐败分子在出事后这样说:“当时要是有传媒的大胆监督,要有纪委的及时诫勉谈话,要有公民的及时举报,要有检察机关的及时介入,要有规章制度的制约,要有亲朋好友的及时提醒……又怎能走上腐败之路?”还有的腐败分子在法庭上说:“假如我当年第一次利用职权,将国家的房子无偿送人的时候,报纸把我揭露出来,或者检察机关马上设立特别检察官,对我进行调查,我何至于弄到今天这步田地?大不了二三年徒刑而已,更不要说如果有严厉的监督机制,我压根儿就不可能有腐败的开始。”
那么,什么是“苗头性问题”?又怎么掌握?这纯粹是一个“经验性问题”,因而笔者只能根据自己多年反腐败之“感性经验”作一个“经验性回答”。一般来说,大致当一个领导干部出现以下这些“情况”时,就可算作是“苗头性问题”了。
第一, 若一个领导干部“口碑”极多又极差时,就可以算是一个 “苗头性问题”了。
第二,若一个领导干部的家族系统都当官、都暴富时,就可以算是一个“苗头性问题”了。
第三,若一个领导干部的子女或夫人莫名其妙地出了国,在国外还有“资产”或一掷千金时,就可以算是一个“苗头性问题”了。
第四,若一个领导干部只有“富朋友”、没有“穷朋友”,整天只是围着“款爷”转,就可以算是一个“苗头性问题”了。
第五,若一个领导干部的周围经常有漂亮的、时髦的女郎出入,外出公干、考察都有靓丽的女子相伴时,就可以算是一个“苗头性问题”了。
因此,对贪官的“爱情故事”不能当“黄段子”说说笑笑,应引以为戒,作为反面教材教育干部,一直以来我们把官员的生活作风问题当作细枝末节的小问题,就是这些小问题酿成了大问题, 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官员婚外情、婚外恋也管了。我们各级纪委都提出了监督官员的“八小时以外”,还要看官员的交际圈,这些都是对官员的爱护。我们要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要当人民的好公仆,不要某些小人的“私仆”。要主动出击, 第四,我认为法律应该干预色情腐败。
色情腐败的危害性已严重影响到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社会稳定。色情贿赂者通过腐蚀、蜕化公司企业有经营管理权的人员或我们的党政领导干部,逼其利用手中的权利达到实现获取某种利益的目的。利用色情服务大搞破坏活动,已严重影响着国家稳定的大局,它是许多犯罪的直接导火锁,是冲击我们国家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顽症。所以,学者金卫东认为,“性贿赂”属于贿赂犯罪的一种形式。如同财物犯罪一样,反映了贿赂罪的实质————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就诱惑力而言,“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有时甚至超过财物贿赂。性贿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征,滋生腐败、导致权力质变、国有资产流失。目前我国刑法对“性贿赂”尚无明文规定。
此外,如果将贪官和情妇之间的关系看作权与色的交易,那么,如果要铲除这种畸形交易市场,减少倒在“石榴裙”下的官员,仅有对贪官这一“买方”的惩处还不够,对身为“卖方”的“石榴裙”供应链也必须发出明确的禁入警告。要让那些试图进入“市场”或者已经甘当贪官情妇的女人,通过每宗贪官案件中涉案情妇应有下场的信息传播,充分认识到当情妇的高度“执业”风险,知难而退。
现在不是大家都在说要与“国际标准”接轨吗?那么这个“国际标准”究竟是什么呢?贿赂,根据冯象先生的介绍,按照美国联邦法律,“任何给付、应允,只要其物质或精神上的好处为双方当事人主观认可,如果其他要件(比如‘公务行为’)也得到满足,就是贿赂。”(如此宽泛的定义,“肉弹”或“性服务”自然属贿赂无疑。美国将“非财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一项内容,该国的(刑法)、《反歧视法》均将色情贿赂(性服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美国的《刑法》、《反歧视法》就明确规定:“如果官员接受了女性当事人的性服务,不论他是否滥用权力给予回报,至少他再也不能担任政府公务员了。”我国香港特区廉政公署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防止贿赂条例)中第四章[贿赂]一节中第一条就规定了贿赂是一种犯罪,即“任何人(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任何公职人员提供任何利益,作为该公职人员作出以下行为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该公职人员作出以下行为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属犯罪。” 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基本界定就是三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根据上述笔者的阐述,以色情为贿赂手段进行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的基本原则和犯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的功能是什么?也许一万名法律学家有一万种阐述。但是,依我这个社会学工作者的观点来看,当某种社会行为普遍地损害或危及到社会利益时,那么,法律就应该去限制它、惩罚它,缩小它对社会的危害性、破坏性。对某种危害社会的现象法律“管不了”时,那么,就要对现时的法律进行反思,就要修改,就要补充,就要发展,就要“有漏洞就改,原则是坚持真理,修改错误。”[1]
这叫什么?这就叫“与时俱进”。法律失去了这一特点,也就失去了活性,不是“活法”,而是“死法”。
其实,在这个问题上恩格斯早就说过:“一个有生命力的党所借以进行活动的法权基礎,不仅必须由它自己建立,而且还必须随时可以改变。……只能在自己的活动的经常变化的需要中去寻找自己的法规。”[2]
当今“色贿”的现状如何?据现行《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主要负责人巫昌祯教授的统计,在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有95%的人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有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在1999年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件中,100%包养了“包二奶”;甚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最近查办的几起部级干部受贿大案中,几乎都涉及到情妇。”的确,贪官的色情腐败已经到了疯狂的发指程度。
所以,当今谁都不会否认“色贿”在腐败中的作用和地位,谁都承认听任“色贿”发展后果的严重性,谁也不会公开提出不要治理“色贿”现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将它拒之门外。譬如,湖北正式开庭审理臭名昭著的五毒书记张二江案,公诉人起诉的罪行中仅提到“受贿”、“贪污”,对在某种程度上更为引人关注的张二江的“吹、嫖、赌”三毒却只字未提,其实明眼人一看就知,张二江的“五毒”是一个整体,甚至可以说,没有“吹、嫖、赌”哪会有“受贿”和“贪污”?!
问题是怎样治理?无非是两种:道德的和法律的。只靠 “道德教化”?恐怕连最高明的道德学家在论述这一问题时也会显得“厎气不足”,想想也是这样,这些嗜好色情的贪官有哪一个不是道德教化的“专家”?!既然无用,又不能听任自流,怎么办?只能求救于法律,然而有不少法律学家却提出了法律对此只能采取爱莫能助 “见死不救”的态度。
“理由”之一:“色贿”只是官员的“个人隐私”,“一个法制国家,对于性的问题,不应该干预太多”。此观点对否?荒唐!克林顿与苿文斯基的性丒闻是总统的“个人隐私”吗?难道美国的媒介“干预太多”了吗?非也。一个人一旦挑起了管人的“公权”,那么,与此相应的这位“官人”便失去了寻花问柳的“个人隐私”权。
“理由”之二:男女关系只是道德品质问题,不能上升到法律问题。有的人还认为:“‘性贿赂’与‘有感情’难界定,不能把所有的婚外性行为都简单地上升到犯罪或道德品质问题。”此种“说法”如何?似是而非。对一个贪官,送金钱、房子、汽车与送女人之间有没有质的区别?行贿者是不是出自同一个目的?其结果是不是都是侵犯了公权?其实,只要不持有任何偏见,答案应该只有一个:即在送金钱、房子、汽车与送女人之间是没有区别的,行贿者的目的是相同的,其结果侵犯的是公务人员廉洁性,侵犯的是社会的公权,与公民男女之间的“感情纠葛”没有任何的关系,是谈不上任何隐私不隐私的。
“理由”之三:“‘性贿赂’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难。” 认为“‘性交易’只是一种行为,一种感受,难以用数量计算和衡量。”这一观点实是为其推诿寻找借口。其内涵有什么不可确定的?用10万贿赂换取权力者100万的“利润”可以用来定罪,用10个女人换取100万“利润”却可以不予处理,世界上居然还有这等“便宜事”?!这不等于鼓励一些奷商们去实施“性贿赂”吗?!其实,“性贿赂”就是用色进行交易,主观上目的明确,客观上亦达到了目的,其内涵是最确定不过的,至于“具体操作”,我想,既非用“一次性交易”去定罪,也非用“一个贪官有几个情妇”去量刑,而是可以按照权色交换后社会损失的量(即交易额)去定罪量刑。
“理由”之四:中国的“传统文化”不允许将“性贿赂”定罪量刑,国人是不会接受的。搬出这一条是够吓人的。然,这个“传统文化”是属“精华”还是“糟粕”?一问这个问题,大旗就当不了虎皮了。至于国人是不是接受,还是看看老百姓在这个问题上的呼声。近日,中国社会调查所(SSIC)日前特委托北京东方枫叶咨询有限公司对全国公众进行了专项调查,在是否要在刑法中增加“性贿赂罪”的问题上,有84.7%的公众认为应该增加“性贿赂罪”,6.2%的公众认为不应该增加,9.1%的公众回答不清楚。
理由之五:有人还杞人忧天式地说:“现在出了个‘张二江’,若今后出个‘张二红’,养几个情夫,又如何定性?”依我之见,若真有了法律,“张二江”要依法处理,“张二红”在要依法处理,只要他或她都是公权人物,都拿性作为交易,在这个问题上决不会“男女有别”。
那么,在新的法律没有制定之前怎么办?笔者认为至少要做到以下一点:“如果官员接受了女性当事人的性服务,不论他是否滥用权力给予回报,至少他再也不能担任政府公务员了。” (美国国会顾问罗森伯格)
理由之六:《刑法》中贿赂的范围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刑法》规定贿赂必须是财物和金钱,而不包括非财物性的东西,如提供劳务、免费旅游,提供色情服务等。正是由于立法上的缺陷,使得许多行贿人规避法律,不直接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物和金钱,而是通过提供非财物性贿赂达到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司法人员对于这些非财物性的行贿方式,虽然明知其社会危害性严重,不亚于财物贿赂,应该给予惩处,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只能望“法”兴叹。
总之,法律也应该是与时俱进,不应该在这个问题上“见死不救”!
注释:
[1] 毛泽东:《中国共产党第七濩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方针》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第395页。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黄金周的“七年之痒”
·
“整风”要靠落到实处的制度
·
用百姓权利约束政府权力
·
郑州拟修改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
职务犯罪十大特点:有人边腐边升 色情腐败危害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