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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地下法庭”头目终审被判刑18年
      来源:新华网  卜云彤   2007年10月11日 09时5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地下法庭”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江建国伙同他人组成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充当“地下法庭”,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替人处理纠纷,追讨债务,疯狂聚敛钱财,近日被海口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处江建国有期徒刑18年。

  江建国,湖南平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00年以来,江建国先后在海口市经营发廊、茶艺、足底保健中心等,并开始网络一批同伙,以替人追债等方式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逐渐在远近“打”出了名气。

  2005年8月,马某因购买私彩拖欠私彩贩子许某17万元。江建国受请托多次带人到马某开的美容院,为许某追债,并威胁马某如果不还债,别想在此经营。马某因害怕江建国淫威,便找人与江建国商谈,后付给许某13万元了结此事。事后许某分给江建国2万元的好处费。

  2005年10月,杨某骑摩托车与洪某相撞而发生争执,杨某将洪某打伤,洪某花医疗费12元。江建国受请托带人到杨某所在的陶瓷店铺,要求陶瓷店铺老板黄某赔偿洪某2万元,同时威胁黄某如不处理好此事,就不要开店了。黄某担心江建国等人在店里闹事,就叫人与江建国等人商谈,最后给了8000元才了事,江建国分得其中的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江建国还犯有抢夺罪、贩卖毒品罪、容留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

  同案被告梁大明等9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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