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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新举措:“合适成年人”全程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
来源:检察日报 张立 杨积林 蔡顺国
2007年10月11日 11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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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
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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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的刘某因涉嫌盗窃,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起诉至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刘某远在老家江苏丹阳的父母因故无法出庭,少年法庭便通知社区工作者陈丽丽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加庭审。
这是浦东新区检察院与对口审理浦东新区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长宁区法院,以及浦东公安分局、浦东新区团委今年6月联合签订《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工作协议》(下称《工作协议》)后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合适成年人”一词来自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指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合适成年人到场,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合适成年人”用语,但也有要求成年人参与的相关规定。如刑诉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却经常不能到场。因此,2004年4月,浦东新区检察院与共青团浦东新区委员会签订协议,首次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进行探索,并在个案中予以运用。
《工作协议》将“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全过程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实现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全程化。《工作协议》规定,未成年人在接受讯问时,“合适成年人”有权记录未成年人的表现以及讯问人员是否有违法或损害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法院认为必要并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同意,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合适成年人”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作调查。在审判过程中,经法庭许可,“合适成年人”可以提交庭前有关社会调查报告和材料,并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审教育。
今年9月11日,陈丽丽与其他9名社区工作者正式获得“合适成年人”工作证。据了解,这10名获得“合适成年人”工作证的社区工作者,都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富有责任心和爱心,并且参加了司法机关组织的培训。浦东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徐燕平表示,“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体现了一种程序先行的理念,能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对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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