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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协告“贵人鸟”盗用姚明等球员形象索赔249万败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尹亦农
2007年10月11日 13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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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
商业赞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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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盈方体育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篮球协会诉贵人鸟(中国)有限公司、福建贵人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贵人鸟(福建)有限公司侵犯商业赞助权和赛事经营运作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盈方公司和中国篮协诉称,其共同享有中国国家篮球队商业赞助、赛事经营运作等权益。贵人鸟中国公司、贵人鸟体育公司和贵人鸟福建公司于2006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未经授权便冒称是中美巴三国国际篮球对抗赛“运动装备合作伙伴”,并盗用中国国家篮球队球员姚明、王治郅、易建联的形象,通过中央电视台第三套和第五套节目进行广告宣传。同时,还在福建晋江市阳光广场、七一路口、池店镇政府东路口及贵人鸟中国公司门口等地悬挂使用上述称谓和球员形象的巨幅广告牌。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赞助权及赛事经营运作权,故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49万元。
贵人鸟中国公司辩称,其有权使用“中美巴三国国际篮球对抗赛”组委员顶级运动装备合作伙伴的赞助商资格,并有权使用涉案球员形象进行广告宣传,但涉案的广告宣传与其无关。贵人鸟体育公司和贵人鸟福建公司辩称,依据贵人鸟体育公司与“中美巴三国国际篮球对抗赛”组委会的合同,其有权使用该赛事顶级运动装备合作伙伴的赞助商资格,并有权使用涉案球员形象进行广告宣传。其宣传行为取得了合法授权,并未侵犯盈方公司和中国篮协的权利,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篮协和盈方公司据以提起诉讼的权利是其对于“国”字号篮球队以及球员形象享有的经营权利。在其行使该权利时,身份是授权人,处于主动地位,并获取因授权而产生的利益。贵人鸟体育公司和贵人鸟福建公司在本案中是被授权人的身份,不论从何处取得授权,都不会获得授权行为产生的授权利益,而是要基于被授权而付出相应的对价。在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中,贵人鸟体育公司和贵人鸟福建公司不是授权所产生利益的获得者,而是授权费用的承担者。因此,中国篮协、盈方公司作为授权者,贵人鸟体育公司、贵人鸟福建公司作为被授权者,二者并不存在对等地位。故而,贵人鸟体育公司、贵人鸟福建公司的行为,不会对中国篮协和盈方公司获得的与国家队相关的商业赞助权和赛事经营运作权产生影响。中国篮协和盈方公司对于贵人鸟体育公司和贵人鸟福建公司提出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中国篮球协会、盈方体育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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