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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在线播放引发纠纷 四川网通被判侵权
      来源:中国法院报  王 鑫 陈 知   2007年10月11日 13时5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知识产权 
 “侵权”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曾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的电视剧《亮剑》因相关公司擅自在网上在线播放而在成都引发了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纠纷。记者今日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认定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简称四川网通)侵犯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凯公司)就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决四川网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未经原告公司许可,不得在其网站上向公众传播电视剧《亮剑》,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凯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中凯公司诉称,2006年12月5日,成都当地一公证处根据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使用公证员携带的手提电脑,在成都一网吧通过被告的在线网站进入该网站的在线宽带影院,搜索并点击“亮剑”,即可随机播放,公证处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相关网页截图的左上方和下方还分别显示有被告网站的英文网址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版权所有”的字样。原告认为,其经授权于2006年6月4日至今年8月4日期间享有《亮剑》有线互联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在线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亮剑》在线播放服务,已构成侵权,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

  法院认为,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在许可期间,在约定的地域范围内就《亮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享有专有使用权。由于四川网通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在线网站上提供《亮剑》的在线播放服务,已侵犯原告就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应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原告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遂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及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主观过错及原告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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