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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定位与公民权利回归
      来源:学习时报  傅达林   2007年10月11日 14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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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定位”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律师职业性质将被“法言法语”定位。据报道,已经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首次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执业人员”。

  律师职业的定位,历来是《律师法》修改中的核心问题,既关乎国家律师制度的发展方向,也关联到公民权利。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我国在立法中把律师和检察官、法官不加区分的一同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执业的权利某种程度上成了国家权力的一种附属,律师的核心职责不是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权利,而是为了协助国家法律的实施。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国家法制的转轨,1996年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律师法,把律师定位为社会法律工作者,从而走出了国家权力支配的误区,将律师的功能从行政权力的束缚下解放出来,扩大了律师的社会参与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当时正处社会转轨初期,立法在实现律师性质定位由“国家化”向“社会化”转型的同时,并没有赋予必要的权利保障,一部原本旨在发挥律师法律服务功能的《律师法》,却用了一半以上的篇幅规定律师权利的限制和法律责任。2001年,根据社会法治发展的需要,我国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但律师的定位和权利受限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观。这种立法现状,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律师执业和公民获得法律服务的空间。

  近年来,律师执业环境的恶化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关注。人们逐渐意识到,造成律师执业困境的原因虽然有司法机关的“不配合”,但根本上还在于立法的过时与缺位,尤其是不明确的法律定位和不健全的权利保障,阻碍了律师援助正义功能的发挥,也制约了公民权利的增长和法治社会的进步。此次修订草案将律师职业性质规定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此突出律师执业中“当事人”的地位,显现出立法价值取向上的重要转变。与以前的法律表述相比,草案中律师职业定位显然在“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基础上又前进了一大步,虽然没有如学者们所呼吁的将律师明确定位为自由职业者,但我们已不难从中感知到律师身份的再度解放,而这种解放,正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

  在法治社会中,律师扮演着公民权利代言人的角色。刑事案件中,律师进行辩护实际上是代替被告人行使其法定的个人权利;民事案件中律师所行使的代理权也是被代理人私权的延伸;而行政诉讼中律师更是公民的权利依仗。因此从权利归属来看,律师的权利既不是国家权力的委派,也不是社会权利的附庸,而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延伸。由此,西方法治先进国家无不将律师职业定位为为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但同时,律师彻底的“自由”执业在完全市场化和经济化的操作中,也极易损伤到其“运送正义”的职业属性,甚至带来不良的法律服务市场。所以,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中,既要保障律师最大程度地支撑公民权利,又要防止律师在市场化的法律服务中失去公平与正义的追求,如何从中选择一个契合点,我以为修改稿中的表述恰当好处。

  当然,立法关于律师职业性质的规定是一种带有根本性和指导性的规范,要真正发挥律师的职业功能,还必须从整个文本设计上关注律师执业权利的分配,尤其是要破除一直以来被人们深为诟病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在这方面,立法机关已作重点考虑,比如此次草案中就规定了律师会见嫌疑人不被监听,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扩大律师保密义务范围等,这些权利不仅是保障律师正当执业的需要,也是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公民私权的需要,对其吸纳充分体现了律师立法和律师制度完善中公民权利的尊重与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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